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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家政劳务合作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家政劳务合作管理办法(暂行)
(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2013年6月21日以粤外经贸合字〔2013〕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家政劳务合作业务,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内地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劳务合作暂行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特区)开展家政劳务合作业务应遵循“一国两制”方针,符合澳门特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


  第三条 广东省外经贸厅负责对我省在澳门特区开展家政劳务合作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广东省港澳办负责对澳门特区开展家政劳务合作业务工作的政策指导。


  第四条 经营企业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澳门特区法律,切实履行职责,依法经营。



  第五条 经营企业应督促其在澳门职业介绍所(以下简称驻澳职介所)严格依照国家输澳门劳务管理规定以及澳门特区法律开展输澳门家政劳务合作业务,配备专责劳务管理人员,维护家政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经营企业应督促驻澳职介所与雇主签订《家务工作劳务合作共同声明书》,并与家政劳务人员签订《内地输澳门家政人员服务合同》,协助家政劳务人员与雇主签订《与家务工作外地雇员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条 经营企业及驻澳职介所应督促雇主为家政劳务人员提供职业意外和职业疾病的医疗保障,并办理工作时间以外的人身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


  第八条 经营企业负责为家政劳务人员申办赴澳门《通行证》和签注,督促驻澳职介所及时为家政劳务人员办理《外地雇员认别证》以及《通行证》的换发、补发、签注延期等手续。


  第九条 经营企业及驻澳职介所为家政劳务人员申办首次赴澳门或办理续期手续,应如实填报所需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条 经营企业及驻澳职介所应依法保护家政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劳资纠纷等事件。发生重大事件要及时向中资澳门职介所协会、澳门中联办、所属地人民政府、省外经贸厅、省港澳办报告。


  第十一条 经营企业及驻澳职介所应保证家政劳务人员在合同期满后或不能继续在澳门履约时按时返回内地,及时收回其《通行证》并送交发证的公安机关注销。

  如因雇主原因,导致家政劳务人员无法继续履行家政劳动合同,经营企业应督促驻澳职介所依法与雇主交涉,协助家政劳务人员取得合法赔偿及返回内地事宜,并负担其各项离澳门费用。

  如因经营企业原因,导致家政劳务人员无法继续履行家政劳动合同,经营企业应督促驻澳职介所依法妥善处理其合法的赔偿及返回内地事宜,并负担其各项离澳门费用。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应督促驻澳职介所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地点和联系电话要向家政劳务人员公布,并报中资澳门职介所协会、澳门中联办、所属地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 经营企业要组织对拟赴澳门家政劳务人员进行适应性培训,家政劳务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派出。



  第十四条 经营企业根据合同要求,直接从我省选定的承担商务部“家政服务培训工程”任务的培训机构家政劳务储备人员中选派合格的家政劳务人员。


  第十五条 赴澳门家政劳务人员应符合澳门方面的要求,身心健康,无任何传染性疾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无精神性疾病及心理障碍等病史。



  第十六条 经营企业应按现行输澳门特区技术劳务立项审核程序和要求提出家政劳务人员立项申请,报广东省外经贸厅审核。


  第十七条 立项申请获准后,经营企业应按现行输澳门特区劳务人员办证程序和要求向公安机关申办家政劳务人员赴澳门《通行证》及签注。


  第十八条 家政劳务人员替换、续期立项审批和办证,按现行输澳门特区技术劳务立项审核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 经营企业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澳门特区政府法规收费。


  第二十条 经营企业及驻澳职介所为家政劳务人员办理赴澳门《通行证》、签注及《通行证》换发、补发、签注延期等手续时,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和标准收费。经营企业及驻澳职介所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理由向家政劳务人员另行收费。



  第二十一条 经营企业要建立专门的家政工作小组负责输澳家政管理事务,确定专职劳务管理人员负责家政日常管理,确保24小时畅通的工作联系及服务电话;管理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走访家政劳务人员,了解和掌握家政劳务人员工作、生活、思想状况,及时防范或消除纠纷隐患。


  第二十二条 经营企业及驻澳职介所应加强对雇主履约的协调监督,要求雇主严格按规定为输澳家政劳务人员提供生活居住条件,按时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工薪。


  第二十三条 经营企业及驻澳职介所应建立咨询投诉受理制度,认真对待咨询、投诉。对投诉问题要及时处理和解决,不得拖延;经协调纠纷无法解决时,劳务管理人员应陪同家政劳务人员到劳工局投诉解决;家政劳务人员自行到劳工局投诉,经营企业驻澳职介所要及时跟进,了解其投诉内容及诉求。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驻澳职介所应及时将家政劳务人员的投诉、劳资纠纷情况向中资澳门职介所协会、澳门中联办报告。


  第二十五条 经营企业驻澳职介所应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经营企业,并由经营企业向所属地人民政府、省外经贸厅、省港澳办报告。


  第二十六条 经营企业及驻澳职介所要建立应急管理机制,制定处理家政劳务劳资纠纷突发事件预警和方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十七条 发生家政劳务劳资纠纷突发事件时,经营企业及驻澳门职业介绍所应在所属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及时、妥善处理家政劳务人员的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


  第二十八条 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输澳门劳务合作业务规定及澳门特区法规,依法、依规、诚信、守法开展输澳门家政劳务合作业务。经营企业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和或处置劳资纠纷等突发事件不力,造成重大影响,按《内地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开展劳务合作暂行管理办法》(商合发〔2003〕262号)规定处理,并视情节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与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有关实施规定不符,按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的实施规定办理。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