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 发文字号:粤财金〔2020〕39号
- 公布日期:2020.08.03
- 施行日期:2020.08.0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
(粤财金〔2020〕3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地级以上市中心支行、直属支行,有关金融机构:
现将《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如下:
严格规范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以下简称《办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关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15号)规定,进一步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覆盖范围、适当提高额度、允许合理展期、降低利率水平、合理分担利息、简化审批程序、免除反担保要求、提升担保基金效能、强化统筹协调与激励约束,确保国家全面强化稳就业、全力支持复工复产和创业就业、推动经济社会有序稳定发展的各项举措有效落实。 做好政策衔接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金融机构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不超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仍按原规定执行。各地可按照粤人社规〔2019〕15号文规定,适当放宽创业担保借款人条件、提高贷款额度上限、延长贷款期限,由此额外产生的贴息资金支出由地方财政承担。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金融机构新发放的利率不超过LPR+50BP的创业担保贷款,可按规定向中央财政申请贴息支持。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发放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仍按照粤人社规〔2019〕15号文规定给予贴息支持。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加强监督管理
请各地有关部门按照《通知》《办法》及粤人社规〔2019〕15号文要求,加强本地区创业担保贷款监督管理。健全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上年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可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符合《通知》《办法》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可向中央财政申请奖励补助。各地向中央财政申请贴息支持和奖励补助的有关材料及要求另行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20年8月3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2020年8月3日
附件: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