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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保监分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筹建潮州中心支公司饶平营销服务部的通知

汕头保监分局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筹建潮州中心支公司饶平营销服务部的通知
汕保监许可[2015]122号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你分公司《关于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设立潮州中心支公司饶平营销服务部的请示》(粤阳光人寿〔2015〕100号)收悉。经审查,现通知如下:
  一、同意你分公司筹建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潮州中心支公司饶平营销服务部。
  二、你分公司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该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重新提出设立申请。筹建机构在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
  三、筹建工作完成后,你分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我分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开业。
  

汕头保监分局


  

2015年11月9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