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正文阅览
转第
下载
保留字段信息
页面宽度(px):

页面宽度范围为200至2000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文广新规字〔2018〕4号)



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文广新局、局属各文博单位:
  《广州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6月7日

  广州市博物馆藏品征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博物馆的藏品征集工作,提高藏品征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广州市博物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区属利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国有博物馆开展的藏品征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藏品征集工作是指博物馆通过购买、接受捐赠、参加拍卖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征集藏品的业务活动。调拨、依法交换藏品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博物馆不得征集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四条 博物馆应当重视并加强藏品征集工作,确保征集有计划推进、有专人负责、有经费保障。藏品征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自下而上申报。

  第五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藏品征集的指导和监督。
  博物馆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下辖博物馆藏品征集的督导和统筹,评审博物馆藏品征集计划,定期听取、研究藏品征集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开展藏品征集工作,审定重大、临时性的藏品征集项目。
  博物馆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馆藏品征集工作。

  第六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建本市藏品征集专家库并统筹确定发布。专家库的组建应当遵循综合性与专业性兼备的原则,按学科领域和专业方向进行分类。专家应当是国内文博专家和相关领域专家。
  专家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名单从专家库中抽取产生,在参加评审活动时应当遵守回避原则。负责以下内容:
  (一)对藏品内容及价值提出意见建议;
  (二)评估藏品是否符合博物馆的性质、定位及发展方向,确定是否征集;
  (三)参考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的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综合评估提出合理的成交价格。
  (四)其他与藏品征集相关的评估、评审工作。

  第七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本馆宗旨、性质、定位、任务,确定藏品征集范围,重点征集反映自身特色的藏品、具有代表性的精品和能够填补馆藏空白的品类,优先征集具有较高历史、文化、艺术及科研价值的重要藏品,单件藏品的征集原则上应当为珍贵文物,切实保证征集藏品的质量,逐步完善博物馆藏品体系。

  第八条 博物馆可通过购买、接受捐赠、参加拍卖等正规途径征集藏品。
  购买是指公开向社会发布征集意向,通过文物商店购买或向其他社会机构及个人购买来源合法的藏品的征集方式;
  接受捐赠是指藏品所有权合法拥有者将其所拥有的藏品捐赠给博物馆收藏的征集方式;
  参加拍卖是指通过国内外拍卖市场,采用拍卖手段而合法取得藏品的方式。

  第九条 博物馆藏品征集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上报征集计划。每年6月30日前,向博物馆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藏品征集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纳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经批准后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开展藏品征集。
  (二)发布征集意向。博物馆向社会公开发布征集意向,拓宽藏品征集的渠道。
  (三)召开藏品征集会议。博物馆召开藏品征集工作会议,讨论、筛选、确定拟征集藏品,形成会议纪要和拟征集藏品清单。
  (四)鉴定和估价。博物馆将拟征集藏品提交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和估价,并出具意见。藏品来源为外地的,可提交当地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和估价。
  如省、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或指定的鉴定机构无法出具鉴定或估价意见的,博物馆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从本市藏品征集专家库抽取3名以上专家论证,出具鉴定和估价意见。
  如本市藏品征集专家库无相应专业的专家,博物馆应当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论证并出具鉴定和估价意见。
  (五)召开专家评审会。博物馆从本市藏品征集专家库抽签确定评审专家名单。专家人数应不少于5名(文博类、专业类各占比3:2,单数)。由评审专家投票,确定是否征集及征集价格(或范围)。
  (六)按程序签订合同及支付。捐赠的藏品,无需估价和签订支付合同。

  第十条 凡接受捐赠的藏品,给予捐赠者的捐赠奖励费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鉴定机构确定的最低估价的10%。

  第十一条 因紧急情况需要征集预算外藏品的,博物馆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征得财政部门的同意后,按照征集流程开展藏品征集。

  第十二条 博物馆所征集藏品应当尽快移交到指定的库房妥善保存,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和入库手续;遇一次性征集藏品数量较多(100件以上)的情况,可推迟至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和拨库手续。所征集藏品在总账登记时,须提交有关材料原件存档。

  第十三条 博物馆应当将征集的藏品登账、编目、建档,在三十个工作日内登记入藏品总账,确保藏品安全,同时按规定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妥善保管征集的藏品,不得损毁、擅自出售、赠送或抵押。

  第十五条 博物馆应当按管理权限,将藏品征集经费列入单位预算,并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藏品征集经费使用应当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坚持“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力求实效”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藏品征集资金用于以下方面:
  (一)藏品征购费。是指按成交价格支付购买合法藏品的费用;
  (二)运输保管费。是指藏品征集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运输、保管等费用;
  (三)保险费。是指藏品征集过程中支付的保险费用;
  (四)捐赠奖励费。是指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向国家捐赠合法所有的藏品,对捐赠者所给予的适当奖励费用。

  第十八条 藏品征集经费的付款方式,必须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支付。

  第十九条 藏品征集需接受财政、文化、审计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藏品征集工作,给国家和单位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利用非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国有博物馆及非国有博物馆可参照本办法开展藏品征集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