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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卫生健康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珠海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珠海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
(珠卫〔2020〕216号)


各区(功能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局: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粤卫〔2014〕86号)以及我市《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珠卫计〔2015〕356号)等文件,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特别扶助标准实行动态调整。为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经济扶助力度,完善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机制,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我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助金标准:对符合《珠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珠人口计生〔2009〕45号)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父母,生活扶助金发放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0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的父母,按伤残的程度,生活扶助金发放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500元、600元、700元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分别为750元、900元、1050元。
  二、资金来源:扶助资金由市、区共同承担,提高标准后的新增支出先由各区负担,待我市新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确定后,按新的要求执行。
  三、扶助对象的确认按照《珠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珠人口计生〔2009〕45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关于调整珠海市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标准的通知》(珠卫计〔2014〕19号)同时废止。
珠海市卫生健康局
珠海市财政局
2020年9月11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