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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1年修订)》的通知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1年修订)》的通知
(惠市环〔20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区、仲恺区管委会,市直和驻惠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惠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2021年修订)

  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防治大气污染,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l4-1996)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惠府函[2016]474号)进行修订。
  一、区划范围
  本区划适用范围为惠州市行政辖区陆域范围,陆域总面积11347平方公里。
  二、区划方案
  本次修编在《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惠府函[2016]474号)基础上,对全市陆域范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进行划分,具体如下:
  (一)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及缓冲带
  共划定一类功能区20个,覆盖全市需要特别保护的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邻近自然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的饮用水水源地、森林公园,全市一类功能区总面积2067.349平方公里。
  一类区向外延伸300米为缓冲带,缓冲带总面积260.241平方公里。
  (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除一类区和缓冲带以外的其他区域,总面积9019.41平方公里。
  具体功能区划分情况见附件。
  三、管控要求
  (一)环境空气质量要求:按照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执行,一类区及缓冲带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要求:执行国家、广东省相应的排放标准,广东省已制定地方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1.一类区不得新建、扩建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已有及改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一级排放限值,且改建时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本区划实施前已设采矿权、已核发采矿许可证且不在自然保护区等其它法定保护地的项目,按已有项目处理,执行一级排放限值。
  2.二类功能区已有及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二级排放限值。
  3.缓冲带内已有及新建、改建、扩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相关排放标准的一级排放限值。
  四、其他说明
  (一)本区划中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具体范围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的“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坐标图”为准。
  (二)区划实施后,原则上不做局部调整,个别区域因社会经济状况发生改变确需调整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的,由惠州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并报惠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本区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惠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原《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惠府函[2016]474号)相应废止。
  附件:1.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2.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
  3.惠州市各县(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图
  4.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与保护目标关系图
  5.惠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坐标图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