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财政局、监察局关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惠州市财政局、监察局关于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惠财采购〔2005〕6号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集中采购活动的效率,保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监察部关于《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惠州市财政部门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 市财政局负责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工作。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的原则。实行定期和定项考核;定期考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定项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 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考核由5个考核项目和22个考核内容组成,以权重打分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内容详见附件《惠州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表》。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开始前15日内书面通知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应当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市财政局牵头,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组成。必要时可征求采购人、供应商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意见,并作为考核的参考依据。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接到考核通知后,应在一周内按考核要求进行自我检查,并填报《惠州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表》,同时作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以备向考核小组提供。 考核结果分为三个档次,满分为100分。85分(含)以上为优良;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结果在市财政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公布。 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或者考核不合格的,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市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考核意见及时进行整改的,由市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惠州市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200_年惠州市政府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考核表
代理机构名称: 年 月 日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权重 | 实际得分 | |
基础考核
(30分) | 岗位 设置 | 1.建立了岗位工作责任制度。 | 5分 | |
2.工作岗位设置合理,操作环节权责明确,形成内部相互监督和相互制约制衡机制。 | 5分 | |||
人员 技能 | 人员配备满足工作需要,且从业人员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含60%)以上。 | 10分 | ||
业务 培训 | 1.每年开展内部培训两次以上(含两次)。 | 2分 | ||
2.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年度业务培训,考核通过率达到90%以上(含90%) 。 | 2分 | |||
档案 管理 | 1.制定了完善的政府采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 2分 | ||
2.归档资料及时、完整、真实,且保管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记2分;不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的,每一项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 2分 | |||
收费及资金管理 | 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财政、物价部门批准,资金管理使用符合财经制度。 | 2分 | ||
执行法律纪律情况考核(4分) | 违法违 规情况 | 考核期内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 2分 | |
建立内 部制度 | 建立内部廉洁自律制度,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国家、省及内部廉洁自律规定,没有出现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违反党纪、政纪行为。 | 2分 | ||
信息统计考核(6分) | 报表报送情况 | 年度报表报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记6分;迟报一天扣0.5分,漏报一项扣1分,扣完6分为止。 | 6分 | |
小计 | 40分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权重 | 实际得分 | |
代理程序
(30分) | 签定委托代理协议 | 代理采购项目全部按规定签定委托代理协议的,记1分;未按规定签订协议的,每少一份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 1分 | |
执行采购方式 | 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的,记2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的,每改变一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 2分 | ||
编制招标(采购)文件 | 按招标文件范本及分项目的评标标准(办法)编制招标(采购)文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记7分;没有按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编制的,每出现一次扣0.5分,扣完7分为止。 | 7分 | ||
招标(采购)文件 备查 | 招标(采购)文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按规定报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备查的,记2分;未按规定报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备查的,每缺一件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 2分 | ||
发布招标(资格预审)信息 | 1.招标信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全部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记2分;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每少一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 2分 | ||
2.预中标公告(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全部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的,记1分;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每少一次扣0.5分,扣完1分为止。 | 1分 | |||
3.中标公告(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全部按规定在指定媒体发布的,记2分;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或没有按规定格式发布的,每少一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 2分 | |||
抽取评审专家 | 按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记5分;未按规定抽取的,一次扣1分,扣完5分为止。 | 5分 | ||
组织评审委员会 | 按规定组织评审委员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的,记2分;未按规定组织的,一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 2分 | ||
反馈评审专家工作情况 | 按规定向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及时报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的,记4分;漏报一次扣0.5分,扣完4分为止。 | 4分 | ||
报送评标报告 | 按规定及时报送评标报告的,记2分;漏报一次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 2分 | ||
小计 | 30分 |
考核项目 | 考核内容 | 权重 | 实际得分 | |
工作质量和业绩考核 (30分) | 及时提供代理采购服务 | 接到采购计划十五日内与采购人签定委托采购协议,且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最后期限内完成该项目采购的,记4分;接到采购计划十五日内(含)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委托协议,或在委托协议规定的最后期限内未完成该项目采购的,每出现一次扣0.5分,扣完4分为止。由采购人引起或非由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问题引起的除外。 | 4分 | |
采购项目价格考核 | 考核期内采购项目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采购预算和同质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场同期平均价格的,记4分;采购价格超预算和同质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的或者未超预算但采购价格高于同质量、同配置商品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出现一例扣0.5分,扣完4分为止。 | 4分 | ||
投诉情况考核 | 考核期内没有供应商质疑和投诉集中采购机构现象,或者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质疑答复没有疑义,不再向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的,记4分;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仍有疑义,继续向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投诉,经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调查核实供应商反映问题属实的,记零分。 | 4分 | ||
服务质量考核 | 采购人对集中采购机构服务态度和质量的满意度达到90%以上(含90%)记4分,低一个5%的扣0.5分,扣完4分为止。 | 4分 | ||
参加投标活动的供应商满意度达到90%以上(含90%)记4分,低一个5%的扣0.5分,扣完4分为止。 | 4分 | |||
政府采购业绩考核 | 考核期内代理我市政府采购项目次数最多者为10分,第二名为8分,第三名为6分。 | 10分 | ||
小计 | 30分 | |||
合计 | 10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