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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简易查处程序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简易查处程序
(2019年5月21日深圳市律师协会第十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优化会员违规行为查处程序,提高投诉案件办案效率,根据《深圳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工作规则》《深圳市律师协会投诉案件立案管理办法》《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部工作规则》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投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查处程序:
  (1)事实简单清楚、证据材料充分的;
  (2)被调查会员主动承认违规行为,或对被投诉事实无异议的;
  (3)在答辩期内调解或和解,且投诉人撤回投诉的;
  (4)被投诉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生效处罚决定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案件,不适用简易查处程序:
  (1)退回补充调查的,或经广东省律师协会复查后发回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依职权追加被调查会员的;
  (4)存在从重、加重处分情节的;
  (5)其他不适用简易查处程序的情形。
  第四条 对不适用简易查处程序的投诉案件,按普通查处程序进行调查和审议。
  第五条 纪律部在投诉案件立案后,对符合适用简易查处程序的投诉案件作出物理和网络标识。
  第六条 适用简易查处程序的投诉案件,会员违规行为调查工作委员会和会员违规行为惩戒工作委员会的办案委员,不受须三人共同办案的人数限制。
  制作笔录或现场调查时,须由一名委员或纪律部工作人员在场;对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案件,听证会召开时仍需三名办案委员主持。
  第七条 对主动承认违规行为或对被投诉的事实无异议的被调查会员,应当视情节给予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八条 在简易查处程序中,办案委员如发现存在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查处程序的情形,应变更为普通查处程序。
  第九条 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投诉案件,调查、审议期限分别为三十日,调查期限自被投诉会员答辩期满之日起算,审议期限自案件移送惩戒委之日起算。
  简易查处程序变更为普通查处程序的,普通查处程序的办案期限自变更之日起计算。
  鉴定、中止调查和调解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期限内。
  第十条 对在调查阶段适用简易查处程序的投诉案件,如审议程序中发现不适宜继续适用简易查处程序的情形,可直接在审议程序中变更为普通查处程序。
  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案件,应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但依职权立案调查、没有投诉人或不适宜调解的除外。
  第十二条 本程序自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十三条 本程序由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深圳市律师协会根据本程序所作出的解释,与本程序具有同等效力。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