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外经贸局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 发文字号:穗外经贸法[2012]11号
- 公布日期:2012.11.27
- 施行日期:2012.11.2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外经贸局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
(穗外经贸法〔2012〕11号)
各区(县级市)外经贸主管部门:
经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现将《广州市外经贸局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广州市外经贸局规范非行政许可审批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
为规范外经贸非行政许可审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提高审批水平和效率,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据《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外经贸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外经贸非行政许可审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市外经贸局负责全市外经贸非行政许可审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和监督工作。
行使外经贸非行政许可审批自由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限定的范围内进行,并遵循合理性原则和高效便民原则。
加工贸易类业务审批,包括以下四项: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审核、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核发和外商进口不作价设备审核。
本章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立和审批的法律依据包括:《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务条例》、《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实施计算机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申请加工贸易业务审批须符合的条件:
(一)企业应守法经营,按时进资,履行合同章程的规定,依照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范围经营;
(二)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良好;
(三)企业不存在无厂房、无设备或无工人情形。
申请加工贸易业务审批须提供的材料:
(一)企业成立批准文件(复印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副本二(复印件);
(三)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验资报告(复印件);
(五)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六)加工贸易批准证请表(原件);
(七)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原件);
(八)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原件);
(九)进出口合同(复印件,两份)。
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外商因故与经营单位协商,要求中止执行原已签订的出口合同,经营企业能够提供有关证明,并且从价格等方面考虑,很难再签订新的出口合同;
(二)因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经营企业继续执行原已签订的开价出口合同,将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并且能够提供已与外商达成的中止执行合同的协议;
(三)进口料件已投入加工使用,但加工的制成品质量不符合已签订的出口合同规定的标准,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出口商品质量检验部门或国内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相应证明;
(四)因改进加工工艺,降低单耗而产生一部分余料,或由于加工工艺的技术要求,而不可避免地产生了数量合理的边角料,并且经营企业能够提供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证明;
(五)因不可抗力致使已签订的出口合同无法继续执行;
申请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须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申请内销报告(原件,报告中应有手册号、实际进料总值(美元)、申请内销总值占实际进料总值比例等情况,陈述申请内销理由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外资企业还须主管部门初审);
(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料件消耗备案清单》(原件);
(三)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四)海关加工贸易登记手册(原件);
(五)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申请表(原件);
(六)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清单(原件,需注明商品名称商品代码、规格、数量、余额);
(七)申请内销的料件如涉证还应提交相关有效证件(复印件)。
申请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的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包括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二)企业已被海关实行A类管理,守法经营,资信可靠,内部管理规范;
(三)企业内部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等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并达到以下要求:
1.在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中,有进口料件和加工制成品的进口、出口、入库、生产单耗、损耗残次品记录等联网管理所须数据,提供满足管理部门对备案、中期核查和核销监管要求的查询与统计功能;
2.企业计算机系统向外经贸、海关部门提供的数据须及时准确,与企业保存的原始单据、实物相符,企业对此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能按照外经贸、海关部门监管要求提供计算机物流管理原始数据及归并数据,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具有被核查功能;
(五)有足够的资产或资金为本企业实行联网监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提供总担保;
(六)具备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的硬件配置和业务人员。
申请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联网监管报告(原件,2份);
(二)申请表(原件,2份);
(三)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四)海关对企业实施联网监管的验收合格证书(复印件);
(五)海关实施A类管理通知书(复印件);
(六)上年度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
(七)上年度经批准报核的加工贸易合同核销表(复印件);
(八)年度生产计划报告(原件,包括已归并的进口料件、国内购料、出口制成品的品名、数量、总值等);
(九)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出具的《加工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复印件);
(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外商进口不作价设备审核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
(二)对未设有专门从事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础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须有70%以上属出口产品。
申请外商进口不作价设备审核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原件);
(二)进口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的合同(协议) (复印件,列明进口不作价设备的条款,即列明外商以免费方式提供,不需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设备款);
(三)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申请备案清单(原件);
(四)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批准证(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外经贸主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应将批准证书及其他相关材料当场交予申请人;外经贸主管部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本章行政许可事项设立和审批的法律依据包括:《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实施办法》、《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
申请机电产品进口自动许可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为用户或收货人单位,依属地管理原则判定;
(二)申请单位应当在近三年内没有逃汇、套汇、骗取出口退税、走私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进口机电产品用于销售的,申请单位应具有相应进口商品的经营权,并具备与申请数量相适应的生产、销售、维修、服务的能力;
(四)生产配套用关键件除少数维修件外,由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资格的生产企业申报;
(五)大型医疗设备、印刷机等特殊、专用设备由最终用户申报。
申请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须提供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原件,说明申请单位情况、申请理由及货物情况,以及经办人姓名、固定电话和手机等);
(二)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原件,内容应与网上申请内容一致,不同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报关口岸应分开填写);
(三)进口用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非企业用“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外商投资企业提供设立批复文件、批准证书(复印件);
(五)内资企业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复印件);
(六)货物进口相关合同(复印件);
(七)进口产品属于计量管理目录范围的还须提供商检部门出具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
(八)进口旧机电产品还须提供“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复印件);
(九)进口印刷机还须提供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出具的印刷许可证、公安部门出具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复印件);
(十)进口工程施工机械还须提供承包的工程合同等说明材料(复印件);
(十一)进口带有信号发射功能的无线电设备需提供无线电委员会出具的的“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复印件)。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核发权限为商务部的,申请人应按本规定第十九条要求提供申请材料一式三份。进口重点旧机电还须提供:
(一)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制造年限证明材料(复印件,产品最初购买时签定的合同,或机身(含铭牌)的图片,或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
(二)设备状况说明(原件,内容包括进口时间、制造年份、使用情况、新旧程度,环保性能等)。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上公布。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国际招标网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经我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后,申请人按以下程序领取许可证:
(一)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核发权限为商务部的,申请人携带自行上网打印带批准编号的申请表及附表并加盖公章,连同本规定第十九条所列材料,到省机电办加具意见后,持申请人有效证件、单位介绍信到商务部机电司领取许可证;
(二)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核发权限为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的,申请人携带自行上网打印带批准编号的申请表及附表并加盖公章,到我市外经贸主管部门领取许可证。
未经我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通过的,申请人按中国国际招标网列明的要求处理或补充有关材料。
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仅限当年度使用,有效期半年,过期后自动作废。
本章行政许可事项设立和审批的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
申请境内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已缴清;
(二)开始盈利;
(三)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须提供的材料:
(一)关于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原件);
(二)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经缴足的验资报告(原件);
(四)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原件);
(五)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原件);
(六)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原件),章程上应有投资者的签名、盖章,并载明以下内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及产品国内外销售比例;
3.公司注册资本;
4.投资者的名称或姓名;
5.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
6.投资者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7.投资者转让出资的条件;
8.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9.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收件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补齐之日视为受理日期。
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应通过政府网站或其它方式通知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本章行政许可事项设立和审批的法律依据包括:《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和《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货物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主体为具有外贸经营资格的各类进出口企业。
申请货物进出口许可证须提供的材料:
(一)进(出)口许可证申请表(原件);
(二)有效的进(出)口合同(复印件);
(三)进(出)口商品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若企业第一次申请许可证,还须提供进出口经营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若企业进(出)口指定公司经营的商品,还须提供商务部的核准文件(原件)。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核发许可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用中文书写或附有中文译本。本规定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准备原件以供核对。
市外经贸局执法监督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外经贸主管部门行使非行政许可审批自由裁量权开展监督和检查,建立长效督查制度。
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在行使非行政许可审批自由裁量权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的,由执法监督部门建议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三年。有关政策法规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