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公安局、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阳江市市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市区燃烧花纸的联合通告
阳江市公安局、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阳江市环境保护局、阳江市市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在市区燃烧花纸的联合通告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烧“花纸”的决定》,为禁止市区居民在农历七月十四日前后燃烧“花纸”等行为,树立城市的良好形象,市公安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市政管理局联合通告以下:
一、农历七月十四日前后,禁止在市区如下区域燃烧“花纸”:南起三洲渡口沿塘尾、玉沙、黄牛山至两阳中学;北起海关沿金山路至鱿鱼桥头以南;东起两阳中学沿潮排山至市区与东城镇交界处;西起鱿鱼桥头至沿江路西侧的居民住宅区。
二、在市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花纸”。
三、违反上述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治安、工商、环保、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凡因燃烧“花纸”引起火灾事故致使国家和公民财产遭受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阳江市公安局
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阳江市环境保护局
阳江市市政管理局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阳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阳江市环境保护局
阳江市市政管理局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