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部分失效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 发文字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 公布日期:2017.06.26
- 施行日期:2017.07.01
- 时效性: 部分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第四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实行税种综合申报的公告[失效]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10〕105号)等规定,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等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4%。
(三)车位4%。
(四)对符合广州市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规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分类界定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法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税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四、符合土地增值税预征规定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为次月15日前。未按规定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本公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自本公告执行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