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惠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 制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 公布日期:2019.11.13
- 施行日期:2019.12.1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发布《惠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关于交易计税价格的争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惠州市税务局制定了《惠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2019年11月13日
2019年11月13日
惠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管理,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遵循公平、简便和效率原则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用房、车位(车库)、工业用房、酒店宾馆、加油站等房产类型。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进行争议处理的权利。 纳税人对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核定计税价格相关文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核定计税价格相关文书及有关佐证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报送《惠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详见附件一)。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惠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后,对申请理由和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当场开具《涉税事项受理回执》;对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作出争议处理决定,下达《惠州市存量房争议处理决定书》(见附件二)。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一)由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屋权属转移,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价格为计税价格;
(二)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房屋权属转移,以拍卖对价为计税价格;
(三)在房屋内曾经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房屋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将房屋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以不低于成本价(转让人的购房原价等)为计税价格。成本价(转让人的购房原价)以发票或契税完税证明载明的价格为准。
(五)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应提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仲裁机构裁决书、拍卖成交确认书等相关证明资料。
纳税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理由提出申请的,应提供能够证明交易双方关系的资料。
纳税人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三)、(五)项理由提出争议申请的,按本办法第九条由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向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认证中心)提请存量房争议价格认定,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认定规定》出具价格类型为公开市场价值的价格认定报告,经重新评估和认定的价格由主管税务机关合议后可作为最终计税依据。 对同一次交易的计税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够申请一次争议处理。争议处理后,无论高于或低于原核定计税价格,纳税人都应以《惠州市存量房交易争议处理决定书》上核定的计税价格计税。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复议相关规定处理。 本办法由惠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本办法执行后,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的条款全部废止。
附件:1.惠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2.惠州市存量房争议处理决定书
附件一
惠州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存量房计税价格核定通知书文号:
转让方名称 |
| 转让方纳税人编码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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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名称 | 受让方纳税人编码 (身份证号码) | ||
土地房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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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交易单价 | 元/m2 | 房屋建筑面积 | m2 |
分户价格认定单价 | 元/m2 | 土地面积 | m2 |
验审计税单价 | 元/m2 | 核定计税总价 | 元 |
申请理由 | |||
声明:此申请表填报的各项内容及提交的证明材料,本人确定它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本人承担。
转让方(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受让方(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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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注:此申请表一式三份,转让方、受让方、受理部门各一份。
附件二
惠州市存量房争议处理决定书
税房处﹝ ﹞号
税房处﹝ ﹞号
转让方:
受让方:
双方 年 月 日申请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事项,我局已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审核。
经重新核定,位于 的存量房的计税价格为 元,(大写: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角 分),请双方于 年 月 日前缴纳税款。
若对上述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依照本决定先行缴纳税款,然后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