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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社会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劳社[2008]1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调整我市2008至2009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08]97号)的规定精神,现就汕头市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
  (一)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不含合同制职工、临时工、下同)个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
  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按规定必须缴纳失业、工伤保险费的固定工,其缴费基数与固定工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相同。
  (二)机关事业单位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454元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7362元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797元的60%(含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下同),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即1078元为缴费基数。
  单位缴费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调整为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1573元的300%的,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4719元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73元的,以1573元为缴费基数(对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73元的80%即1258元的,经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可按1258元为基数申报缴费)。
  单位缴费按所属缴费个人当月缴费基数的总额计算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缴费比例
  (一)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按8%计征;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2%,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固定工只计征养老保险。
  (二)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的缴费比例具体是:
  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按15%、个人缴费按8%计征;
  2、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按2%,个人缴费按1%计征;
  3、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4、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按0.5%计征。
  (三)全市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具体是:
  1、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7%,个人缴费按2%计征(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2、公务员医疗保险补助:依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用人单位缴纳公务员医疗补助金按2.5%计征。(在职和退休人员都应缴费)。
  三、申报办法
  以上规定自2008 年8月起执行,具体申报办法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征应缴的社会保险费(计算方法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元为单位),并按本单位参保人数实名制分类填报《2008-2009年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以下简称《表一》)及《2008-2009年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缴费工资申报表》(以下简称《表二》),同时填报《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保险基金收拨月报表》后,于2008年8月25日前将当月《汕头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保险基金收拔月报表》及《表一》、《表二》报送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科(股)。
  (二)由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生成参保职工与月份应缴个人养老保险费时,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出应缴纳的个人养老保险费数额后,在“广东省人事工资管理系统”中“工资发放”菜单的“修改公积金、养老保险中修改”,并于8月25日前将有关变动数据信息报市人事局。
  (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的申报:
  1、参保单位申报参加医疗保险(含新参保和办理增减员)应在每月1至25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参保手续,于次月10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缴纳医疗保险费。
  2、缴费工资的申报:单位申报职工医疗保险(含首次新参保或已参保单位办理增减员)或申报按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缴费的,应提供《汕头市社会保险个人明细变动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经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缴费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80%的,可按1258元的基数申报缴费。
  3、缴费工资的变更申报,需变更缴费工资的参保单位应在8月份填写《信息变更表》和《月报表》并提供《汕头市社会保险费个人明细变动申申报表》(原件和复印件)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附:
  1、《2008-200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表一)(略)
  2、《2008-200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临时工社会保险缴费工种申报表》(表二)(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人事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OO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