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局、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建规〔2010〕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等23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废止其他文件的决定除外)。2002年-2006年期间,原市建设局制定发布及会同其他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制定发布的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方面的规范性(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原市规划局制定发布的勘察、设计行业和市场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建字〔2003〕41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自行招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16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体与饰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29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工程建设技术规范《非承重砌块墙体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4〕130号)
5.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建市场〔2002〕36号)
6.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5号)
7.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新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6〕134号)
8.关于发布《深圳市市政工程综合价格(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3〕5号)
9.关于发布《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标准》的通知(深建字〔2006〕169号)
10.关于印发《深圳市商品住宅建筑质量逐套检验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6〕187号)
11.关于印发《深圳市燃气管道工程设计施工若干技术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0号)
12.关于修改《深圳市燃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3号)
13.关于简化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深建燃〔2004〕4号)
14.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的通知(深建字〔2003〕63号)
15.关于建设工程安全技术措施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3〕28号)
16.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担保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7号)
17.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字〔2004〕88号)
18.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建字〔2005〕159号)
19.关于印发《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规范》的通知(深建字〔2003〕79号)
20.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建字〔2003〕52号)
21.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建科〔2005〕24号)
22.印发关于申请取得安居房全部产权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房改〔2005〕8号)
23.关于废止《深圳市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管理规定》的决定(深国房〔2005〕33号)
深圳市建设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4年8月30日 深建字〔2004〕88号)
(2004年8月30日 深建字〔2004〕88号)
为规范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30号)和广东省建设厅、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标书工本费的通知》(粤建管字〔2000〕123号)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只能酌情收取工本费,并应当出具正规发票或收据。 提倡采用无纸化的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创造条件,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免费发放电子招标文件或者电子资格预审文件。 建议发售招标文件(不含设计文件)收取的工本费不得超过人民币500元/套。 建议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工本费不得超过人民币200元/套。 招标工程的设计文件一般可以暂借的形式向投标人发放,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酌情收取押金,但金额以不高过本通知附件收费标准的120%为宜,并应出具押金收据;投标人退还设计文件时,应向投标人退还押金;投标人损毁设计文件的,可按本通知附件的收费标准相应扣减押金。 招标工程的设计文件确需发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工本费不宜超过本通知附件的收费标准;采用光盘的形式整体发售设计文件电子文档的,光盘收费不宜超过150元/张。
附件
设计文件发售收费标准
类别/幅面 | 价格(元/张) |
A0 | 5.00 |
A1++ | 4.00 |
A1 | 2.50 |
A2++ | 2.00 |
A2 | 1.50 |
A3 | 1.00 |
A4 | 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