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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批复(1993)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93.11.26
  • 施行日期:1993.11.26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省级地方政府规章
  •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发布日期:2008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4日)废止(原因:主要内容与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2002年10月13日修订并公布的《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不一致。)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东省搬运
           装卸业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批复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二)项合并为第(一)项,第(三)项改为第(二)项。合并后的第(一)项修改为:“持街道办事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单位证明,以及经营条件、资金来源等资料,由当地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根据社会需求情况,在三十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同意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修改为:“从事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经营项目和作业范围,应报原审批和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办理变更手续;要求停业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原审批和发证机关申报,办理注销手续,并缴还原发的各种证照,方可停业。”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