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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水运中转码头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筑废弃水运中转码头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城管规字〔2018〕9号)



各区城管局(执法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废弃物水上运输管理工作,现将《广州市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备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13日

  广州市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备案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管理,根据《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穗府令〔2010〕50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下放取消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决定》(穗府令〔2016〕142号)制定本办法。
  一、备案材料申报
  在本市行政区城范围内从事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业务的码头,其经营单位应于开展中转业务起20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申请办理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备案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核对原件并盖码头经营单位公章);
  (四)《港口(码头)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并盖码头经营单位公章);
  (五)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符合要求的中转建筑废
  弃物装卸平台的资料;
  (六)港口(码头)平面图、进场路线图、港口(码头)
  运营管理方案、码头分类堆放建筑废弃物方案;
  (七)港口(码头)出口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道路硬化以及除尘、防污设施、电子联单设备和视频监控系统的图片资料。

  二、备案办理程序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报送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备案报送人当
  场更正;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
  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报送材料齐全、符合
  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书面回执。
  备案事项的内容发生变化的,备案报送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报送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备案报送人当场更正;报送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备案报送人需补正的有关材料;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出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的书面回执。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对
  已发放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备案回执的资料进行登记归档。

  三、中转码头配套附属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洗车槽:洗车槽长度尺寸不少于5米,宽尺寸不少于3米;排水沟截面尺寸宽不少于30厘米,深不少于40厘米;槽面所用钢筋直径不少于3.2厘米。
  (二)洗车设备:码头出口应设置高压冲洗设备。洗车槽外侧应当设置管道加压泵(或潜水泵)和两支高压冲洗水枪。管道加压泵功率不少于4千瓦(或扬程不少于40米),流量18立方米/小时;潜水泵功率不少于3千瓦(或扬程不少于40米);高压冲洗水枪胶管内口径不少于3.2厘米。
  (三)沉淀池:应根据地形分为三级沉淀,污水经沉淀过滤后,再利用冲洗车辆或者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四)出入口硬化:应设置水泥混凝土路面。混凝土标号不应低于C25,路面厚度不应少于25厘米。
  (五)分类堆放场地:港口(码头)应设置建筑废弃物分类堆放场地,并设置分类堆放标志。
  (六)抑制扬尘设备:码头、装卸平台应合理设置喷雾抑尘设备。
  (七)电子联单设备:码头入口处应安装和有效使用IC卡读卡电子设备,读取、记录运输车辆的信息。
  (八)视频监控系统:码头进出口及卸泥处应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四、监督管理
  (一)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废弃物水上
  运输中转码头备案情况报送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获得备案回执的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名单,并及时更新名单。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牵头建立信息通报机
  制,定期向港口等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调配建筑废弃物到备案水运中转码头的相关信息。
  (三)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
  负责已备案水运中转码头的监督管理,检查港口(码头)场地围蔽范围、进场路线和港口(码头)运营管理情况,以及码头设置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沉淀池、道路硬化、建筑废弃物分类堆放场地以及除尘、防污设施的使用情况。
  (四)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建筑废弃物中
  转码头的作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属于责权范围内的,依照部门职责进行查处:不属于责权范围内的,按照其违法行为
  的性质归属,以书面形式分别移交广州海事局,广州港务局、
  市水务局等部门进行查处。
  (五)经营建筑废弃物水运中转码头不办理备案的,依
  照《广州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