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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2016)


广州市农业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农业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穗农规字〔2016〕2号)


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规范市本级农业“以奖代补”项目管理,落实属地监管职责,调动农业投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广州市农业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穗农〔2015〕8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农业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27日

  广州市农业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农业企业和农业生产者投资农业的积极性,发挥农业财政资金对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引导与带动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广州市本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奖代补”是指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筹资投入,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市本级财政再给予一定额度奖励的补助方式。
  第三条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扶持的农业项目(以下简称“以奖代补”项目),原则上按不高于项目总投资的1/3给予补助。对“菜篮子”产品供给、质量安全等事关民生、惠及农民的项目,可适当增加补助比例,但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45%。对单个农业项目申报财政奖补资金超过一百万元的,由市农业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估,形成的专家评估意见作为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以奖代补”项目的申报、评估、核实、预算安排、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评价等主要管理程序依照《广州市农业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以奖代补”项目要求目标明确、内容明晰、竣工后具评估和验收的可行性,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质量和效益,促进项目承担单位发展壮大、带动产业(企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惠及市民。
  第六条 “以奖代补”的扶持对象主要为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由市认定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农业经营主体。
  第七条 “以奖代补”项目实施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设施设备购置、观光休闲农业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环保类设施建设等。项目竣工后能形成一定可评估的实物、工作量。
  第八条 “以奖代补”项目总投资中不得含有:土地购置,租赁费,生活管理用房、围墙等固定资产建设,车辆购置,直接用于生产经营的劳务工资,种子种苗、农药、化肥、饲料、兽药等农业投入品,易耗品,试验试制费、科研费、外协费等,自行制作、难以评估价值的设施设备,办公设施及其它与生产及项目目标无直接关系的投入。
  第九条 “以奖代补”项目不可多头申报,其他各级财政投入不可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十条 同一项目单位每年只能申报一个“以奖代补”项目,且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我市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产业政策支持方向,有利于农业产业发展和结构调整;
  (二)有利于增加当地劳动力就业,带动当地种养业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
  (三)项目实施单位工商注册(或认定地)和项目实施地点必须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市政府或市农业、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的除外;
  (四)近三年没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以奖代补”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区农业、畜牧与兽医、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简称区农业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以奖代补”项目的主管部门。申报与实施流程如下:
  (一)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广州市农业“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表》(详见附件1),递交区农业部门核实。项目单位所申报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须提供土地使用证明或协议(永久性建设设施用地需提供国土部门发放的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租赁合同等。
  (二)区农业部门初步核实。区农业部门对项目计划申报表进行核实,重点核实该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符合市本级财政农业资金扶持范围等方面,指导项目申报单位修改完善项目内容,并对项目进行实地查看,确认该项目是否未曾动工,并拍摄项目实施前照片留存。区农业部门在通过核实的项目计划申报表上盖章确认,并指导申报单位入库申报。
  (三)项目入库申报。项目申报单位按照当年度《广州市农业项目申报指南》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登录广州市农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广州市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其资金补助方式选填“以奖代补”),并按要求上传相关附件材料;区农业部门网上对项目申报相关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上传《广州市农业“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表》盖章扫描件和项目实施前照片后提交市农业局;项目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打印一式两份,经区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核实并加具意见、加盖公章后报送市农业局。
  (四)市农业局核实。市农业局指导项目申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项目内容、环节以及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修改完善。对需要修改的项目,由市农业局(项目跟踪管理处室)经广州市农业项目管理信息系统退回项目申报单位修改。
  (五)项目实施。自区农业部门在《广州市农业“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表》上盖章确认“未曾动工现场确认日期”之日起,项目即可开始实施。
  (六)预算申报。市农业局根据项目申报情况,结合该年度农业财政资金规模情况统筹安排,将符合条件的“以奖代补”项目纳入市农业局年度部门预算编报。
  (七)项目计划和资金下达。市农业局年度部门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由市财政局将“以奖代补”项目资金下达给各区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局,由市农业局将“以奖代补”项目计划下达给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制,由项目所在地的区农业部门组织项目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须将其验收材料一式两份报市农业局存档。
  第十三条 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后,由项目单位先自行验收,形成《自验报告》(详见附件2),并填报《广州市农业“以奖代补”项目验收表》(见附件3),向项目所在地的区农业部门提请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前,由项目验收部门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按照项目立项批复内容,出具工程造价评估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所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由各区农业部门自行采购。区级项目在社会中介机构评估、验收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区级财政保障。
  第十五条 “以奖代补”项目验收采取专家组负责制,专家抽取依照《广州市农业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经预算批复的“以奖代补”项目,在市农业局正式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之日起1年内未提出验收申请或验收不合格的,中止办理财政资金拨付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以奖代补”项目验收后,项目的工程造价评估(或资产评估)总金额等于或大于预算批复总投资额的项目,按批复的补助金额予以拨付;项目的工程造价评估(或资产评估)总金额少于预算批复的总投资额但达到批复总投资额的2/3以上(含2/3)的项目,补助金额按项目评估总金额同比例核减后予以拨付。项目的工程造价评估(或资产评估)总金额未能达到批复总投资额2/3的项目,取消其“以奖代补”资格。
  第十八条 经预算批复的“以奖代补”项目,只要符合批复的资金使用环节,在项目验收时,项目总投资可从区农业部门在《广州市农业“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表》上盖章确认“未曾动工现场确认日期”之日起开始计算,此日期后开具的合法财务票据及产生的会计凭证可纳入项目总投资计算范围。
  第十九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农业局依据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名认可通过验收的项目验收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将“以奖代补”财政资金一次性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区“以奖代补”项目验收工作。由市农业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项目申报单位法人代表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以奖代补”农业项目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以及资金拨付后发现有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取消或收回财政资金,并取消该项目申报单位今后申报财政扶持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批复的“以奖代补”项目验收管理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广州市农业项目“以奖代补”实施办法》(穗农〔2015〕88号)同时废止。
  附件:(点击下载所有附件
  1.广州市农业“以奖代补”项目计划申报表
  2.自验报告(编写提纲)
  3.广州市农业“以奖代补”项目验收表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