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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

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珠高办〔2014〕31号 2014年2月28日)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有效发挥政府投资作用,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高新区主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高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高新区本级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进行管理。

  第四条 政府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必须坚持民主化和科学化的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执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第九条 区发改部门负责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区财政、规划、国土、建设、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按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管理,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项目储备库中选取。各单位每年10月中旬前向区发改部门报送未来三年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区发改部门根据区域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将项目纳入项目储备库。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障竣工、续建项目资金需求,重点保障民生项目资金需求。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编制,分为竣工项目、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和计划新建项目。

  第十三条 区发改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编制完毕,并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四条 各单位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拟开展的项目,经区建设工作例会研究并经分管业务和分管财政的区领导同意后,列入前期项目,所需资金在区财政部门安排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总规模;
  (二)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三)项目前期工作经费;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计划的,由各单位每年8月底前向区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区发改部门综合各单位意见后,统筹编制本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并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十七条 纳入政府投资项目新建项目和计划新建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未纳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由各单位报区管委会批准同意后,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调整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依次完成下列工作,由区发改部门负责审批立项。
  (一)《项目建议书》报批;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
  (三)《项目总概算》报批。
  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以下简化程序报批:
  (一)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一并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总概算》;
  (二)总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项目依次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总概算》;
  (三)总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3000万元的项目依次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

  第十九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须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开展设计和编制项目总概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建设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
  概算总投资超过《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10%(含10%)或者增加金额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应重新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批。

  第二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其立项申报工作由区发改部门统一办理。

  第二十三条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批准立项前应采取区门户网站公示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依照经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依照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编制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应包括建设项目所必须支出的各项费用。项目预算超过经批准的项目总概算的,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单位优化设计。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珠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投标,并依法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前,应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调整建设规模、标准和内容,确需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因特殊情况及确需设计变更造成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增加的,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前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确认,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逾期补签的无效。现场签证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设立专账,专款专用。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委托区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按合同约定条款直接拨付到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监理、施工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单位。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由区财政部门审核。
  工程结算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核,作为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的依据。
  因特殊情况及设计变更造成建设内容和工程量增加的,工程结算价超过合同价10%以下的,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工程结算价超过合同价10%(含10%)以上的,由建设单位报区管委会审批。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组建项目法人;
  (二)不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项目由经区管委会批准的区属企事业单位作为代建单位,建设任务通知书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下达,代建工程管理费列入项目总投资;
  (三)不具备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或者代建制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主管部门责任制。
  (四)经区管委会批准,社区建设项目可由社区居委会或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组织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区建设部门负责社区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在立项批复后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跟踪项目全过程实施,并定期向区发改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

  第三十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提出、前期准备、工程实施、招投标、资金使用管理、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等进行全过程跟踪协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区发改部门负责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区管委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处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九条 政府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违法批准项目立项的;
  (二)违法批准开工建设的;
  (三)违法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依法追究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撤销其职务: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备案即交付使用的;
  (六)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引起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咨询评估时,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咨询评估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三年内禁止在高新区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和施工单位违反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资格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取消其相关资质;造成投资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办法(珠高〔2011〕118号)同时废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