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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业务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粤建复函[2008]176号)


东莞市建设局:
  你局《关于招标代理机构能否承接造价咨询业务的请示》收悉,答复如下: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原国家计委等七部委第30号令)第二十二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第三条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论具备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与否)可以根据招标人的委托,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包括编制标底等)。另,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9号)第二十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07号)第九条规定,招标人也可另行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责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标底等工作。
  此复。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九年七月九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