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文字号:粤卫办政法函〔2021〕4号
- 公布日期:2021.09.24
- 施行日期:2021.09.24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粤卫办政法函〔2021〕4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局(委),省中医药局,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制定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9月24日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对本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本委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执法承办机构将相关材料报送法制审核机构,并由法制审核机构对相关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卫生健康领域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并列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的行政执法决定。
本办法所称执法承办机构,是指具体承办本委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处室。两个或以上处室共同参与办理的,牵头处室为执法承办机构。 依法制定《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主动向社会公开并实施动态管理。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委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委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委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本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按要求配备法制审核人员,并结合工作需要,发挥好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等专业人士的积极作用。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对有关事实开展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对案情疑难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可以组织有关专家、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论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属于本委职权范围,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
(二)执法人员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处理程序是否规范合法;
(五)适用法律是否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六)法律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 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事项调查处理完毕提出拟办意见后、提交委领导作出决定前,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执法承办机构需要征求委内其他处室、直属单位或其他部门意见的,应当在征求意见完毕后,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执法承办机构在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文书;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证据材料、法律依据;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论证或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相应报告;
(六)法制审核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法制审核机构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内补充。执法承办机构不按时补充或者补充后仍不齐全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将案件退回。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流程:
(一)执法承办机构填写《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并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提交材料;
(二)法制审核机构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补充材料、组织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等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三)法制审核意见经分管法制审核机构委领导签字后,送执法承办机构。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视情况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一)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文书规范的,出具通过的审核意见;
(二)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错误、违反程序、超越职权、裁量不当等情形的,出具不通过的审核意见并予以说明。 法制审核机构出具通过意见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并提交委领导决策。
法制审核机构出具不通过意见的,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送审材料进行补充完善或作其他相应处理后,再次提交法制审核。 执法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自接到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法制审核机构提出书面异议;法制审核机构应当研究处理,并于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双方沟通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委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异议处理记录等相关材料,执法承办机构应归入行政执法案卷保存。 法制审核工作人员与审核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前期参与过案件调查、合议的,应当回避。 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程序、法律适用、自由裁量运用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审核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作出错误行政执法决定并造成严重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委委托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原则上由实施机关负责其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报本委的重大复杂或跨区域执法案件,以及本委委托省卫生监督所开展的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由本委相应业务的主管处室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级职能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2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附件1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表
执法 事项 |
| |
执法 类型 | □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强制 □重大行政检查□其他 | |
基本 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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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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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 承办 机构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法制 审核 意见
| □通过
□不通过(具体内容可另附) 问题在于:□主体□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其他 处理建议:□补充调查□变更纠正□移送□其他 审核人: 年 月 日 处室负责人: 年 月 日 | |
委领导意见 |
附件2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 执法类别 | 执法事项 | 执法依据 | 认定标准 | |
1 | 行政处罚 | 本委直接实施 | 对已经取得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不再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七条 | 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
2 | 对非法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
3 | 对违反《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15号第二十四条 | |||
4 | 对发布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修订)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 |||
5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不正当手段申请资质、办理资质延续、取得资质证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 |||
6 | 由市县 实施属地执法 |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等其他卫生健康行政违法事项的处罚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二批)的决定》(粤府〔2015〕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及相应的法律法规 | 各地上报本委的重大复杂或跨区域执法案件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2、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或者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3、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
7 | 行政许可 | 本委直接实施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初审(目录外)、审批(目录内) | 《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八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2、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或者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3、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8 |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初审、审批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第九条 | |||
9 | 人体器官移植医师执业资格认定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培训与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6〕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 |||
10 | 港澳台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 |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获得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年修正)第八条; 《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台湾地区医师获得大陆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32号) | |||
11 | 复转退军人医师资格证书换发(含中医医师) | 《关于做好军队专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130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办法》(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290号) | |||
12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二十六条;《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二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4号)第四条 | |||
13 | 血站执业、单采血浆站许可证核发 | 《血站管理办法》第13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13条 | |||
14 | 医疗机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许可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七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 |||
15 | 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八条;《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
16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核发初审、审批 |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卫规划发〔2018〕12号)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9号) | |||
17 | 职业病诊断资格证书核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六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18 | 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卫生健康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法规发〔2019〕62号) | |||
19 | 委托各地实施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核发、戒毒医疗服务许可等其他卫生健康行政许可事项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0号)及相应的法律法规 | 各地上报本委的重大复杂或跨区域执法案件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2、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或者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3、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
20 | 行政强制 | 由市县 实施属地执法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实施封闭、封存或者暂停销售等行政强制措施 |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二批)的决定》(粤府〔2015〕2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直有关部门职能的通知》(粤府办〔2015〕8号)及相应的法律法规 | 各地上报本委的重大复杂或跨区域执法案件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2、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或者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3、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强制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21 | 行政检查 | 本委直接实施 | 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2、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或者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3、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
22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九条 | |||
23 | 其他行政 执法行为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决定将违法行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2、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3、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或者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4、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5、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