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公告
- 制定机关: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增府规〔2018〕1号
- 公布日期:2018.04.19
- 施行日期:2018.04.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森林防火区的公告
(增府规〔2018〕1号)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我区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划定森林防火区事项公告如下:
一、我区全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为森林防火区。
二、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未经批准的野外用火。凡进入森林防火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二)严禁烧田基草、烧灰积肥、炼山以及其它生产用火;
(三)严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使用火把照明以及其它生活用火;
(四)严禁上坟烧香烛、纸钱及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野外用火行为;
(五)严禁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及使用其它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方法狩猎;
(六)严禁其它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三、凡在上述划定的森林防火区内发生森林防火违法行为的,由区林业主管部门依照《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相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相应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110、020-82661171、82661172。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9日
201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