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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等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明确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等计价依据有关事项的通知
(惠市住建函〔2019〕27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9〕6号)、《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的通知》(粤建市〔2018〕62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通知》(粤建市〔2018〕19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等计价依据(以下合称2018省计价依据)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19年3月1日起,我市执行2018省计价依据的动态人工调整系数(含单独设计施工图或单独承包的装饰装修工程及机上人工费)为0.93,人工费基准值为相应各专业定额子目人工费。
  在编审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通用安装及园林绿化、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概算、招标控制价和施工图预算时,按动态人工调整系数计算的定额人工费应作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最低标准,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税金按国家税务机关发布的增值税纳税方法计算。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中增值税税率调整为9%,增值税征收率仍为3%。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造价按实际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期增值税税率调整计价。

  三、执行2018省计价依据的工程量清单计价程序如下:
  

  四、配套实施2018省计价依据的相关规定、补充计价依据的制定及动态人工调整系数的测算发布等工作由惠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2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