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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失效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珠海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国资〔2012〕204号)


各市管企业及有关单位:
  为规范市国资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珠海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珠海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七月九日

  珠海市属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珠府〔2010〕17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珠海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并负责监管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根据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企业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各项职责的同时,应自觉接受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业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属地管理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监管。市国资委按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一级企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等)由一级企业负责监督管理。
  市国资委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市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技术标准等。
  (二)督促企业落实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把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列入企业负责人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三)按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整治措施。
  (四)根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求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企业做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六)指导、督促企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协调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有关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


  第五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一岗双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要覆盖到本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落实;
  3.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企业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经营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内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七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包括:
  (一)设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应当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要求,设立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独立或内部专业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 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具体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到相应岗位。实现安全生产全覆盖。
  第九条 企业应当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性质、规模和管理范围及危险程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管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关心安管人员工作和学习,为安管人员创造便利的工作条件。
  第十条 企业工会组织,应依法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其独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公司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项目方案与安全生产评估共同审批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三)对非控股企业,应当与控股方商定管理模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通过经营合同、公司章程、协议书等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目标和要求等。
  (四)对出租的物业、市场等经营场所,各企业应当在签订的出租协议或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相关条款,对承租方落实安全生产的情况,出租方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五)企业的子公司应当按照上级规定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职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职工职业健康。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培训,定期进行有关预案的演练,强化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报辖市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修订情况。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危险源和事故隐患管理档案,并制定相应的排查和治理工作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要按照定措施、定预案、定资金、定时限、定责任人的“五定”原则,做到切实整改,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并编制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确保安全生产费用投入的落实。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制度,严格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制度和培训考核制度;严格落实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安全生产业绩考核,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5号前将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安排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四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流程及时处理并如实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同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市国资委。严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迟报和漏报行为。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报市国资委备案,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参与安监部门对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监督落实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国资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市国资委将根据情节轻重要求其改正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企业半年内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市国资委除依据有关规定落实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并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与薪酬挂钩。
  第三十三条 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国资委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企业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严格遵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监管与指导。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