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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财农〔2021〕119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委)、民族宗教委、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决策部署,加强过渡期内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等七部门制定了《广东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广东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代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林业局
2021年9月30日

广东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衔接资金,是指脱贫攻坚过渡期内,中央财政每年下达我省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主要用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小额信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低保、医保、养老保险、临时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以工代赈、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产业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水、电、路、网等农业生产配套设施,以及垃圾清运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寨发展项目,以工代赈项目,欠发达国有农场和林场巩固发展项目。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相关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三条 衔接资金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巩固提升进行分配。资金分配按照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政策因素、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法进行测算,并进行综合平衡。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的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中央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主体责任,推动县级域内镇村均衡发展。
  第五条 县级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各地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县(市、区)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由县级使用。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级乡村振兴、民族宗教、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省乡村振兴、民族宗教、农业农村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于收到中央财政衔接资金指标文件的20日内提出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合规性审核后,应于10日内按程序办理资金下达,并抄送财政部广东监管局。市、县应在收到上级衔接资金指标的30日内下达资金,并将分配结果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备案。
  第七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届时根据国家通知要求确定是否继续实施或延续期限。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