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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印发《汕头市城管局、环卫局关于金平、龙湖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印发《汕头市城管局、环卫局关于金平、龙湖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城综管〔2015〕232号)



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头市城管局、环卫局关于金平、龙湖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汕头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2015年12月7日

汕头市城管局、环卫局关于金平、龙湖区环卫作
业市场化运作监督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金平、龙湖区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管理,提高日常监管水平,确保作业质量和市场化运作的顺利进行,维护环卫工人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汕头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金平、龙湖区范围内使用财政预算经费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项目的监管工作适用于本办法。其他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项目的监管工作参照执行。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日常监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是全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运作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具体负责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监管的协调、指导、监督工作,同时组织金平、龙湖区的市级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考核的日常作业质量检查和月度考核工作。

  区城管局、区城管办、区环卫局、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各区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责任范围内区级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考核的月度考核、日常作业质量检查和协调指导工作。

  市财政、住建、交通、公路、房管、社保、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协助做好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运作的监管工作。


  第五条 采购人在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项目招标前,应当根据国家、省、市的相关要求,明确作业范围、作业标准及作业质量后,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及招标文件,报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项目招标应当遵循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和恶性竞争。


  第七条 采购人与中标的作业服务单位(以下简称作业服务单位)签订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时,应当使用广东省环境卫生协会制定的项目合同范本。合同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同时将合同送市财政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各一份进行备案。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运作的监管及质量评分考核工作实行市、区分级负责、分别组织考核。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组织市级考核,负责检查区级考核监管部门履行月度考核、日常作业质量检查和协调指导职能情况,检(抽)查作业服务单位的履约作业情况。

  区级考核监管部门要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作业标准,严格督促作业服务单位做好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工作。


  第九条 市、区考核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作业规范和《汕头市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以及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合同的约定,制订具体的环卫作业监管制度和作业质量考核标准。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考核评分每月综合汇总一次,月评分数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其中市级考核占40分,区级考核占60分,由区城管局或区城管办于当月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汇总并送采购人核定当月的包干经费。


  第十一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可以独立开展市级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考核或者联合其他部门考核,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通报区级考核监管部门和作业服务单位。

  日常检(抽)查每月不少于4次,自然月份的中、下旬组织月度考核。


  第十二条 区级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考核应当按照日抽查、周督查、月考核的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作业质量、环卫工人到岗情况、环卫设备配套使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 市、区开展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作业市场化考核时,考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检查时应当记录作业基本情况,填写作业质量检查考核表,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当拍照取证,告知作业服务单位进行整改,并及时跟踪查看整改效果。


  第十四条 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等情况,市、区考核监管部门应当立即通知作业服务单位到现场处理,并跟踪落实情况,确保整改工作的落实。事后应当对投诉热点问题加大督查力度,并做好记录备查。

  对群众投诉、媒体曝光的存在问题未能按照市、区考核监管部门的要求落实整改,或经2次书面督办未予完成整改的,市、区考核监管部门根据问题所在区的《作业评分标准》予以扣分。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当每月对市、区的月度考核结果进行核算确认,并按照合同约定兑现奖罚,付还相关包干费用。


  第十六条 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保证每日作业时间,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调配人员及工具、机械,在每月25日前应当将次月环卫作业排班计划提交区考核监管部门备查并按排班计划执行,作业计划需临时调整的,调整当天应当应立即告知。


  第十七条 作业服务单位应当完善内部监管制度,按要求配备自查巡检工具和专职巡检人员,记录巡检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十八条 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并保障环卫工人工资、保险等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工作实际,制订环卫作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抢险突击队伍,相应配备工具和机械,完成上级或区考核监管部门下达的抢险突击任务。


  第二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比例分担的原则,分别承担市、区两级考核监管部门的监管经费,在市和区投入市场化招标结余资金中列支,专项用于监管工作的开支或委托第三方评估考核监管的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