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转发民政部等15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建设厅、广东省农业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省委员会、广东省妇女联合会转发民政部等15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粤民福〔2006〕39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综治委、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建设局(房地产局)、农业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委)、团委、妇联:
现将民政部等15部委《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统一认识,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做好孤儿救助保护工作
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和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完善救助制度,使孤儿都能健康成长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做好孤儿救助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要充分认识到加强孤儿救助工作,对于保护孤儿合法权益和孤儿健康成长、体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广东、促进社会进步有着重要的意义。要把孤儿救助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高度重视,抓好抓实。各级各部门要及时组织传达和学习民发〔2006〕52号文件精神,并根据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措施。全省所有地级以上市都应建立儿童福利机构或在福利机构内分设孤儿收养、救助、护理机构,所有县级福利机构都应开设孤儿收养、救助、护理机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高度重视做好孤儿救助保护工作。 建立和完善孤儿救助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好部门职责
民发〔2006〕52号文明确了孤儿救助工作的部门职责分工,各级各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充分发挥各个部门的职能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孤儿救助工作机制。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领导。民政部门是孤儿救助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把孤儿救助工作作为民政工作的一项大事来抓。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地孤儿的详实情况,建立登记制度,并区别情况,依法妥善地做好孤儿安置工作。要研究和制定有关工作规范,定期组织培训,加强对有收养孤儿、弃婴(童)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把农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的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的孤儿纳入农村五保供养。对上述孤儿和社会散居的孤儿,民政及各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所需的生活和医疗救助,帮助他们接受同等的教育。积极探索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养育方式,对具有手术适应症的残疾孤儿要及时进行手术治疗和康复,非定向的社会捐赠资金要优先用于残疾孤儿的治疗和康复,资助他们优先接受同等教育。 开展慈善捐赠活动,积极推动孤儿救助工作
民政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与有关部门密切协作,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孤儿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倡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和参与孤儿救助工作。积极开展慈善公益活动,精心策划和组织孤儿救助专项募捐活动,指导各级慈善组织根据当地孤儿需求,设立新的助医项目,帮助孤儿治疗疾病。大力推动孤儿救助工作,发展孤残儿童福利事业,为孤儿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物质条件和心理环境。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广东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建设厅
广东省农业厅
广东省卫生厅
广东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广东省委员会
广东省妇女联合会
二00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