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清远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过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金融工作局关于印发《清远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过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金融〔2019〕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金融机构:
《清远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过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七届第107次常委会(扩大)会议和七届第4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金融局反映。
清远市金融工作局
2019年12月17日
2019年12月17日
清远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过桥)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金监〔2019〕58号)文件精神,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帮助中小微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续贷支持,清远市设立“清远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过桥)资金”(以下简称转贷资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指转贷资金主要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导向和银行信贷条件,贷款即将到期具有还贷资金需求的企业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转贷资金重点支持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房地产贷款、项目贷款、表外业务融资等不适用于本办法。 转贷资金规模1亿元,由市财政出资。 转贷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作、循环高效、严控风险”的原则。
转贷资金扶持的对象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资信记录和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原流动资金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和标准;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的企业。
具有企业性质的涉农组织机构(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转贷资金管理平台审核同意,也可纳入本办法扶持范围。
(二)符合转贷资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贷款条件,且合作银行愿意为企业出具使用转贷资金审核意见、承诺向企业发放续贷资金和承诺清偿转贷资金的书面材料。 转贷资金优先满足市辖区内企业转贷需求,并视资金实际情况扶持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企业。
成立清远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过桥)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市金融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人行清远市中心支行、清远银保监分局等职能部门派员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金融局承担。 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如下:
(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资金管理办法、使用原则,落实资金来源,指导和监督转贷资金运作,负责与相关合作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定期听取转贷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与转贷资金管理平台、合作贷款银行及其他合作机构的沟通对接,对转贷资金进行检查和督导。 领导小组授权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作为转贷资金管理平台,负责转贷资金的日常运行、宣传推广和管理工作,制定配套的业务制度和流程,与合作银行签订有关转贷资金运行合约,开立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必要时对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进行调查、资金划拨与跟踪。
合作银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清远市注册成立或设有分支机构且有一定授信审批权限。
(二)分别与领导小组、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并自愿履行协议义务。
(三)愿意为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提供续贷服务,并无条件承担足额及时归还转贷资金的责任。
(四)愿意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提供申请企业在人行征信系统的资信报告。 合作银行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转贷资金安全。
(二)完善内部业务流程和业务指引,切实提升资金周转效率。
(三)优化内部考核机制和加强内部员工业务培训工作,加大转贷资金的推广力度。
(四)专人负责转贷资金管理工作,定期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报送资金运行情况。
(五)不将企业申请使用转贷资金情况与企业资信评级挂钩。
为确保资金安全,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设立转贷资金专用账户运作,实行封闭管理。单笔转贷资金使用额度控制在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以内,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单笔超过1000万元或申请企业在同一时点(天)、同一银行申请转贷资金合计超过1000万元,须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为充分提高转贷资金的运转效率,采取差别化收费方式,向使用转贷资金企业收取资金服务费。资金使用7天内的日均费率为0.5‰。转贷资金使用时限原则上不超过7天。确需延长且无违约风险的,由合作银行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市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同意后,可最多延长5天,日均费率为0.6‰。企业使用转贷资金的时间计算为自转贷资金从专用账户划出之日起计,至相应还款资金回收到专用账户之日止的日历天数。 转贷资金供不应求时,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基础上,遵循以下原则依次对企业实施扶持:
(一)市辖区内企业优先原则。转贷资金在满足市辖区内企业转贷前提下,可扶持清远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企业。
(二)先到先得原则。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选定。
(三)首次使用优先原则。首次申请的企业优先于再次申请的企业。
申请。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续贷申请,提交转贷资金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若企业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申请的,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应及时与相关合作银行进行对接。 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确认予以续贷,并同意申请转贷资金的,出具签字盖章的转贷资金安排使用意见,并附申请企业的相关材料。申请企业同时授权合作银行办理将对应所使用转贷资金本金和资金服务费的款项划回转贷资金专用账户的手续。 批准。合作银行出具续贷承诺意见后,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对申请企业进行核实,决定转贷金额并签署意见。手续齐备后,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通知合作银行办理转贷业务。并将资金划入合作银行指定账户,完成企业还贷程序。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相应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续贷手续并发放贷款,并负责将企业申请转贷资金额度和企业应支付的费用一并转回至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完成资金使用过程。 资料归档。转贷资金收回后,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将资金的申请、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建立信息报送机制。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每月、每季定期统计业务数据,汇总转贷资金运营情况及合作银行贷款数据,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则上每半年向领导小组通报转贷资金运营情况。转贷资金出现风险时,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建立和完善转贷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应单独设置会计科目核算转贷资金及收益;规范资金运营和管理费用列支,不得从转贷资金收益科目中直接坐支相关费用。 建立定期审计机制。每年由市审计局对转贷资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审计。 建立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能使转贷资金面临风险的情形启动预警机制:
(一)当合作银行收到用于还贷的转贷资金第6天仍未退回的,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原则上向合作银行出具书面预警。
(二)因特殊情况导致转贷资金使用期限超过7天的,合作银行须在收到转贷资金7天(含7天)内向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出具超期原因的书面说明,并提出延长归还时间申请。清远市金融服务中心在收到书面说明和申请后当天将相关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意见办理延期或进行后续跟踪处理。
(三)当转贷资金发生损失时启动损失资金合作银行业务叫停机制,并同时启动追偿机制。 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一)申请企业通过虚报、瞒报等方式骗取使用转贷资金的,将其纳入市转贷资金企业黑名单并上报市相关部门,企业相关不良记录纳入征信管理系统,2年内不再受理其转贷资金使用申请。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有如下情形的,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合作资格、追究法律责任、提请银行监管部门处理等措施:
1.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私自向申请使用转贷资金的企业收取额外费用,或倒卖转贷资金使用指标的。
2.合作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申请审查把关不严、与企业合谋骗取使用转贷资金、挪用企业申请的转贷资金作其他用途、违反规定操作程序致使转贷资金发生损失的。
(三)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企业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按期足额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对转贷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转贷资金损失的,相关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同时领导小组取消与该银行的合作关系。
(四)对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转贷资金管理平台工作人员在转贷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转贷资金发生损失的,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转贷资金的资金服务费收入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市财政。
领导小组可根据政策变化及市场需求情况向市政府申请停止运行转贷资金项目。项目清算时,将转贷资金缴回市财政局。 对申请转贷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贷款授信业务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动产抵(质)押事项时,市自然资源、住建、公安和市场监管等相关管理部门开辟绿色快捷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本办法由清远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