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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2018修订)

广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穗档规字〔2018〕3号)



各区档案局(馆),市直各单位,广州开发区档案馆、市城建档案馆、市房地产档案馆、市公安档案馆:
  现将新修订的《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我局法规宣传处反映。

广州市档案局
2018年9月29日

  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档案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档案局档案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广东省档案条例》《广东省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档案行政执法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性质、情节、手段、后果和整改措施等具体情节,合理确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相近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基本一致。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处罚适当原则。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等做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三)程序合法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施行政处罚既要制裁违法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又要教育当事人,培养其法律意识。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档案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条 档案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发生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的违法行为;
  (二)主动及时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积极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第九条 从轻处罚时,罚款数额应小于或者等于相应裁量情节罚款数额下限的1.2倍。

  第十条 本规定涉及的行政处罚程序按照《广东省档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广州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按照《广州市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表》执行。
  未列入《广州市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表》的行为或情形,按本规定的原则进行自由裁量。

  第十二条 《广州市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表》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有关法律依据变更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2016年4月28日《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穗档〔2016〕19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州市档案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表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