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关于规范我市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 制定机关: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
- 发文字号:深民政规〔2010〕1号
- 公布日期:2010.01.18
- 施行日期:2005.05.0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民政规〔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2002年1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并以我局名义或由我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重新发布《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5件规范性文件。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含本部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本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印发《深圳市民间组织领购使用票据管理规定》的通知
3.关于深圳市低保对象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4.关于印发《深圳市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5.关于规范我市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
支行关于规范我市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5月9日 深民民〔2005〕4号)
支行关于规范我市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5月9日 深民民〔2005〕4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广东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民间组织机构代码的取得。经批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登记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以及登记申请表,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机构代码办证点,申请代码登记,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凡未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予办理民间组织机构代码。 民间组织机构的税务登记。经批准登记的民间组织机构应当自领取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以下有关证件、资料:
(一)填写好的《税务登记表》;
(二)民间组织机构登记证书的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IC卡)原件;
(五)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或房地产租赁合同;
(六)其他证明复印件。 民间组织机构结算账户的开立。经登记的民间组织机构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一)社会团体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并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民办非企业单位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二)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民间组织机构,出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并在开户申请书中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民间组织机构,出具税务登记证。
民间组织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实行核准制度,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发《开户核准通知书》,待全国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运行后统一换发《开户登记证》。 民间组织机构的变更或注销。
(一)民间组织机构的变更,应当在民政部门核准变更登记5个工作日内,持民政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的文件,分别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税务部门和开户银行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和银行账户的变更,换领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完成变更手续;
(二)民间组织机构的注销,应先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到开户银行办理撤销银行账户手续,再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 民间组织机构的年度检查。民间组织机构应按规定时间先到民政部门接受年检,再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受代码证年检。民政部门受理民间组织机构年度检查时,应查验民间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的年检情况,对上一年度未办理代码证年检的,督促其在30日内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补办年检手续,并将年检情况向税务登记部门和民间组织机构的开户银行通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民间组织机构代码证年度检查时,应首先检查民政部门对民间组织机构年度检查的情况,对尚未年检的,督促其到民政部门补办有关年检手续后,再受理代码证年检。各民间组织机构应根据开户银行要求,及时主动到开户银行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年检手续。 民间组织机构的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深圳市民间组织机构管理电子政务平台,通过因特网整合质量技术监督、民政、税务等部门的业务,定期公告登记的情况和年度检查的情况,建立相关政府部门对民间组织机构管理的联系沟通机制,实现民间组织机构信息的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逐步完善民间组织机构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现代化。
各民间组织机构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对民间组织机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进行一次认真的清理,凡前述三证不齐全者,应在接到本通知后的3个月内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