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中央驻粤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人事厅
- 发文字号:粤人函〔2008〕2317号
- 公布日期:2008.08.26
- 施行日期:2008.08.26
- 时效性: 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失效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中央驻粤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人函[2008]231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相关改革精神和措施,近几年来成建制划归我省管理的中央驻粤企事业单位(含军队单位),其中一些已按粤人发[2007]196号文的政策规定办理核发了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仍有部分单位未能及时办理,一些办理了的单位仍存在不少遗留问题。为加快完成划归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作,保持职称工作的衔接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的稳定,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职称政策规定,现调整相关规定,望遵照执行:
尚未办理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划归单位,务必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照粤人发[2007]196号文及本文的要求,上报本单位符合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人员的相关办证材料。从明年元月1日起,一律不再办理。为保证不留“尾巴”,核发证书的范围调整为:
(一)本单位2008年8月31日前在册在岗、持有中央部委单位或外省核发的有效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本单位2008年8月31日前离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 划归单位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办理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手续。个人认为不需办理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可凭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相应的原申报评审材料,按照省的职称政策规定,申报评审高一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按照国家关于已实行全国统考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进行评审的规定,凡国家实行统考后仍通过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得办理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划归单位接本文后,要通知到每一个专业技术人员,并根据本文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核实,严格审查,确保真实,及时上报办证材料,做好本单位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作。 已办理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划归单位,可按本文精神,对符合要求但尚未办理的人员,补办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手续,全面解决遗留问题。 划归单位的其他人员,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规定,通过申报评审或报考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途径,取得广东省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也可凭省外获得的有效专业技术资格及证书,作为在我省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的有效依据。
广东省人事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