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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价格分值比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价格分值比重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财购〔2021〕21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根据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为推动形成“优质优价”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进一步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促进我市现代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的价格分值比重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自2021年6月1日起(以采购文件发布或发出的时间为准),采购人可在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五款即“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10%”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项目需求特点、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
  二、对于属于自行采购范围的服务类项目,由采购人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全市统一执行。
  四、对于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相关单位可及时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2021年4月30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