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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农业农村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金融工作局等关于印发《2021—2023年佛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创新险种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佛山市财政局、佛山市金融工作局、佛山银保监分局、佛山市气象局关于印发《2021-2023年佛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创新险种实施方案》的通知
(佛农农〔2021〕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1-2023年佛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创新险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佛山银保监分局、市气象局反映。
  附件:1.佛山市2021-2023年生猪创新险种示范条款(略)
  2.佛山市2021-2023年淡水水产养殖创新险种示范条款(略)
  3.佛山市2021-2023年花卉苗木创新险种示范条款(略)
  4.佛山市2021-2023年农业大棚创新险种示范条款(略)
佛山市农业农村局
  佛山市财政局
  佛山市金融工作局
  佛山银保监分局
  佛山市气象局
  2021年8月12日

2021-2023年佛山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创新险种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广东银保监局 广东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大力推动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财金〔2020〕26号)文件精神,降低我市农业生产经营风险,保障农民收益,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等精神,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按照“扩面、增品、提标”要求,完善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农业保险保障体系,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能力,提升农业抵御风险和抗灾复产的能力,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更好发挥当地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通过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探索现代农业高效发展的新型道路。各区要根据《佛山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管理工作的通知》(佛财农〔2021〕14号)下达的农业保险目标任务,在相应的保费收入规模下科学合理、稳步有序地进行探索。
  (二)市场运作。与农业保险发展内在规律相适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好保险机构在农业保险经营中的自主性和创造性。通过年度工作考核实行奖惩制度,保持竞争,提升保险服务水平。
  (三)自主自愿。充分尊重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意愿,通过政策引导、保费补贴等方式,充分调动农业保险各参与方的积极性,促进自主自愿投保。
  (四)协同推进。加强协同配合,统筹兼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小农户,既充分发挥农业保险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又注重融入农村社会治理,共同推进农业保险工作。
  (五)风险可控。创新保险以承保可保风险、补偿自然风险损失为主,合理承保生猪、水产、花卉、农业大棚有关生产过程成本和收入损失等。
  三、实施内容
  (一)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包括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高明区、三水区。
  (二)实施险种
  1、生猪创新保险
  (1)生猪菜篮子供应保险;
  (2)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3)能繁母猪完全成本保险;
  (4)生猪(含仔猪、育肥猪)完全成本保险;
  (5)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
  2、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淡水水产养殖自然灾害及鱼病损失责任保险。
  3、花卉苗木创新保险。花卉苗木生产成本和气象灾害损失责任保险。
  4、农业大棚创新保险。竹木大棚、水泥大棚和钢结构大棚损失责任保险。
  5、区级试点品种。鉴于各区农产品各有特色,为扩大农业保险受惠面,丰富我市农业保险品种体系,鼓励各区自行开办与当地农业产业发展需要相符合的特色险种。各区新设立的特色险种,由区农业农村部门会当地财政部门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和市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备案。
  (三)参保对象。全市符合生猪创新保险、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花卉苗木创新保险、农业大棚创新保险规定投保条件的所有农户、企业、农场等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农户”)。种养场所必须不在禁养、禁种区、政府行蓄洪区范围内且养殖废弃物排放实现排放达标;养殖类需按照强制免疫程序进行预防接种,参保的养殖户、企业、农场必须全场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四)保险期间
  1、生猪创新保险
  (1)生猪菜篮子供应保险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每批保险待宰育肥猪保险责任期间自检疫合格证载明的起运日期当日零时起至到达目的地屠宰检疫程序结束时终止。
  (2)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参考保险生猪的集中出栏销售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3)能繁母猪完全成本保险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4)生猪(含仔猪、育肥猪)完全成本保险
  除另有约定外,育肥猪若按年投保,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若按批次投保,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生猪出栏之日止,最长不超过5个月。具体起讫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除另有约定外,仔猪按年计划出栏量投保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分批投保的,保险责任期间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仔猪体重超过20公斤或体长超过80厘米或出栏进入育肥期时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具体起讫日期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5)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2、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自保险水产投苗之日起至收获之日止,但不得超出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范围,且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花卉苗木创新保险
  若按年投保,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若按茬投保,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上市采收时止,具体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4、农业大棚创新保险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五)保险责任
  1、生猪创新保险
  (1)生猪菜篮子供应保险。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待宰育肥猪死亡或需无害化处理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起运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检疫合格证后发生的疾病、疫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击、地震、冰雹、冻灾;泥石流、突发性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交通事故;保险待宰育肥猪发生动物应激导致死亡;保险责任期限内,在农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查时,发现患有国家农业部《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以下称“《名录》”)列明的传染疫病,导致被政府执法扑杀的或直接导致保险待宰育肥猪死亡的;保险责任期限内,屠宰检验中,发现生猪产品染有《名录》列明的动物疫病或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驻厂(场)检疫员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和国家有关规定判令为不可食用生猪产品,应当作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生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额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后的差额为限。
  (2)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在保险期间内,当约定月份生猪期货合约在理赔采价期间内的理赔结算价低于保险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保险合同中理赔结算价指保险单约定的生猪期货合约在理赔采价期间内各交易日实际价格的算术平均值(元/吨),取小数点后两位。除另有约定外,各交易日实际价格按照收盘价确定,具体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理赔采价期间包含在保险期间内,为保险期间结束前的一段时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险价格参照生猪的养殖成本及约定期货合约的价格行情,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保险合同所涉及的生猪期货合约收盘价格数据均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dce.com.cn)发布的数据为准。
  (3)能繁母猪完全成本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疫病、疾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冻灾、雪灾、雷击、地震;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崖崩、地面突然下陷、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母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额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后的差额为限。
  (4)生猪(含仔猪、育肥猪)完全成本保险。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生猪死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疫病、疾病;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冻灾、雪灾、雷击、地震;火灾、爆炸、泥石流、山体滑坡、崖崩、地面突然下陷、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生猪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额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后的差额为限。
  (5)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在每批次生猪保险理赔期间内,若猪饲料成本指数实际值高于投保时约定的猪饲料成本指数目标值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猪饲料成本指数实际值为每批次保险理赔期间内各交易日猪饲料成本指数收盘价的算数平均值。猪饲料成本指数目标值参照生猪养殖饲料成本以及猪饲料成本指数走势确定,具体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猪饲料成本指数参照数据以大连商品交易所官方网站(http://www.dce.com.cn)发布的大商所猪饲料成本指数每日收盘价数据为准。
  2、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
  (1)自然灾害:因暴风、暴雨、台风、龙卷风、洪水、雷击、冻灾直接造成水产所在池塘中保险水产的死亡,且按每口池塘计算的每次事故死亡率超过20%;
  (2)鱼病死亡及抢收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水产于疾病观察期(自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20日以内)后发生(续保不受观察期限制)寄生虫、细菌、病毒、真菌感染直接造成池塘中的保险水产死亡的;
  ①按每口池塘计算的每次事故死亡率超过20%时(按照每口鱼塘的面积(亩数)分别单独计算),保险人按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②按每口池塘计算的每次事故死亡率超过50%时,保险人对抢收部分按照单位重量保险金额10%予以补偿。
  死亡率:发生保险事故的养殖池塘中,实际死亡水产品的数量与该池塘中该品种全部放养投保数量(扣除出险前死亡损失数量、出险前出鱼数量)的比例。
  抢收部分:发生鱼病死亡保险责任,且死亡率超过50%的,被保险人出于降低损失考虑,将该口鱼塘扣除死亡外剩余水产提前打捞出售,该部分出售水产总重量即为抢收部分总重量。被保险人对池塘中的保险水产进行抢收前需告知保险人,抢收周期以5天为限,抢收处理后需提供销售记录及销售凭证予以核实。
  3、花卉苗木创新保险
  采用天气指数定损方式,在保险期间内,当保险标的所在投保地理区域遭遇本保险方案约定的强风、强降雨、低温、连续高温事件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机构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每10天视为一个赔偿周期。一个赔偿周期内发生多次保险事故的,只按照赔偿金额最高的一次保险事故进行赔偿。
  强风。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所在区域内约定站点观测到的日极大风速≥13.9米/秒(风力等级7级)。
  强降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所在区域内约定站点观测到的日降水量≥100毫米。
  低温。保险期间内约定站点观测到的日最低气温 ≤ 5℃。
  连续高温。保险期间内约定站点观测到的日最高气温连续3天及以上≥ 37℃。
  气象指数以保险标的最近的气象站点观测的数据为准。实际承保时可选择距离种植所在地距离最近的气象站点(国家站或自动站,包含佛山市或周边地市气象站)为数据采集站点。气象站名称、编号及经纬度须在保单中载明。
  4、农业大棚创新保险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导致保险大棚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雷击、旱灾、地震等自然灾害;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崖崩、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
  (六)保险金额和费率
  1、生猪创新保险
  (1)生猪菜篮子供应保险。保险生猪的每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保险生猪饲养成本以及当地市场价值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每头25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率:基准费率0.8%。费率调整系数为各项调整系数值之积,上下浮动范围为0.7-1.3。
  (2)生猪价格指数保险。每头保险生猪的保险金额(元)=保险价格(元/吨)×生猪约定出栏重量(公斤/头)/1000。
  保险金额(元)=每头保险生猪的保险金额(元)×保险数量(头);
  保险价格、生猪约定出栏重量和保险数量均由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率:基准费率4.45%。费率调整系数乘积对基准费率的调整幅度不能超过50%。
  (3)能繁母猪完全成本保险。保险生猪的每头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参照保险生猪饲养总成本以及当地市场价值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每头50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率:6%。
  (4)生猪(含仔猪、育肥猪)完全成本保险。保险生猪的每头保险金额覆盖猪舍建设、猪苗、饲料、药物等保险生猪的养殖总成本,具体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其中仔猪最高不超过每头1000元,育肥猪最高不超过每头3000元,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数量(头);
  保险数量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率:

生猪种类

基准费率

仔猪

8.57%

育肥猪

4%


  (5)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保险生猪的每头保险金额参照玉米、豆粕的成本价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每头保险金额为800元。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每批次保险数量(头));
  出栏批次和每批次保险数量由保险合同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率:6.5%。
  2、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
  保险金额(元)=单位重量保险金额(元/斤)×每亩保险水产产量(斤)×保险面积(亩);
  单位重量保险金额(元/斤)=单位重量养殖成本(元/斤)×50%;
  每亩保险水产产量(斤)=每亩放养数量(尾/亩)×渔获期每尾成品重量(斤/尾)。
  保险费率:

保险期限

费率

3个月-6个月

5.8%

7个月-9个月

6.8%

10个月-12个月

8.0%


  3、花卉苗木创新保险
  保险金额=每亩每茬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每亩每茬保险金额=3000元*N;
  N值的确定严格参考保险花卉苗木的实际种植成本、市场价值等要素,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N值确定范围1(含)-30(含),须为整数),并在保单中载明;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率:10%。
  4、农业大棚创新保险
  保险金额=棚架保险金额+棚膜保险金额;
  棚架保险金额=每亩每份保险金额×保险份数N1×保险面积(亩);
  棚膜保险金额=每亩每份保险金额×保险份数N2×保险面积(亩);
  每亩每份保险金额=1000元;
  保险份数N1,N2参考实际造价、已使用年限、折旧情况及《广东政策性农业保险示范条款--设施大棚保险条款》投保情况等,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棚架和棚膜分项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其中,N1确定范围2(含)-20(含),N2确定范围1(含)-5(含),须为整数;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费率:简易大棚6%,钢结构大棚3%。
  (七)保险费
  各险种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含基准费率和各项费率调整系数的乘积)。
  (八)保费承担比例
  参照中央、省财政补贴型险种的财政补贴比例和农户负担比例确定有关创新险种的保费承担比例:
  1、生猪创新保险。能繁母猪完全成本保险,市、区财政补贴88.33%,农户负担11.67%;其他创新险种,市、区财政补贴75%,农户负担25%。
  2、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市、区财政补贴70%,农户负担30%。
  3、花卉苗木创新保险。市、区财政补贴80%,农户负担20%。
  4、农业大棚创新保险。市、区财政补贴70%,农户负担30%。
  市、区财政补贴承担比例。市级创新险种延续政策性农业保险市级补助政策,市级财政按照市区财政应承担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给予一定比例补助。其中:对禅城区、南海区、顺德区补助比例为25%;对高明区、三水区补助比例为40%;市直单位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如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调整补贴标准的,按照财政部、广东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
  四、承保理赔规程及赔付标准
  各险种的承保理赔规程及详细赔付标准详见附件3。
  五、各区创新险种任务目标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管理工作的通知》(佛财农〔2021〕14号)已明确了2021-2022年各区农业保险任务总目标,创新险种任务目标不再单独下达。请各区综合考虑本地区中央、省财政补贴型险种完成情况、农业产业发展现状等因素,自行确定本地区创新险种实施规模。
  六、承保机构选择
  (一)按照《佛山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管理工作的通知》(佛财农〔2021〕14号)要求,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开展以上四大类创新险种招标工作。
  (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依法依规实行公开集中统一招标,采用分包组投标,中标结果及时公示,实现充分竞争、公平公正、择优评定。
  (三)创新险招标金额以省下达我市的年度保险任务总数(简称A),扣减中央、省财政补贴型险种年度完成保费收入任务金额(简称B),则为创新险种各年的招标金额(简称C),即:A-B=C。
  七、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和监督
  (一)做好保费补贴资金预算保障和结算工作。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佛山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管理工作的通知》(佛财农〔2021〕14号)要求,仔细测算创新险种市、区各自负担的保费补贴预算资金,及时向本级财政申请保费补贴预算,各区按规定结算保费补贴。
  (二)加强属地管理和监督。基层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保费补贴业务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如发现保险经办机构和有关单位(个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保费补贴资金,相关情况要及时上报市相关部门。经市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及时收回有关保险经办机构的保费补贴资金,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责任追究。
  八、职责分工
  (一)市农业农村局:建立健全市级创新险保险体系,积极开展宣传、指导、协调、推动等工作,做好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的预算,组织对各区和承保机构创新险工作进行考核。
  (二)区镇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区域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工作,建立完善基层协保体系;配合与督促保险机构做好投保信息采集、保险标的核实、查勘定损、理赔兑现、公示、回访等工作;落实本级保费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发生较大疑难案件或较大面积灾害时,协调组织保险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跟踪做好查勘定损和理赔等工作。
  (三)各级财政部门:配合各级农业部门做好保费财政补贴资金的筹集落实工作,确保足额安排,保障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和评价。
  (四)各级金融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创新险开设审核和备案工作,并对承保机构保险业务开展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日常监管,加大对保险机构虚假承保、虚假理赔、大灾风险准备金安排不足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市气象部门:负责提供各气象指数保险的理赔气象数据证明或报告,研究气象指数定损模型及应用,配合保险公司做好保险理赔工作。
  (六)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种植(养殖)企业(场、户)信息资料的收集、审核、保存和管理工作,按规定报送保费补贴情况表并对承保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加强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做到惠农政策、承保情况、理赔结果、服务标准、监管要求“五公开”,做到理赔服务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
  九、附则
  (一)施行日期: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解释部门:本方案由佛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附件:1.2021-2023年市级创新险种保险金额、费率及财政补贴比例一览表
  2.佛山市主要水产品养殖物化成本分类明细表
  3.市级创新险种承保理赔操作规范及详细赔付标准
  4.保险名词释义
  附件1
  2021-2023年市级创新险种保险金额、费率及财政补贴比例一览表

保险品种

单位保额

(元)

保险费率

(%)

市、区财政补贴比例

农户自 负比例

备注

一、生猪创新保险

1.生猪菜篮子供应保险

2500

0.80%

 75%

 25%

保险费率为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详见各创新险种条款。

2.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目标价格

4.45%

 75%

 25%

保险费率为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详见各创新险种条款。

3.能繁母猪完全成本保险

5000

6%

 88.33%

11.67%

4.生猪(含仔猪、育肥猪)完全成本保险

1000/3000

8.57%/4%

 75%

 25%

保险费率为基准费率,费率调整系数详见各创新险种条款。

5.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

800

6.5%

 75%

 25%

二、水产创新保险

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

112.5-86625

5.8%-8%

 70%

 30%

三、花卉苗木创新保险

花卉苗木创新保险

3000-90000

10%

 80%

 20%

四、农业大棚创新保险

1.大棚创新保险(简易大棚)

3000-25000

6%

 70%

 30%

2.大棚创新保险(钢结构大棚)

3000-25000

3%

 70%

 30%


  附件2
  佛山市主要水产品养殖物化成本分类明细表

编号

水产品种

参考生长养殖期

参考每亩放养数量(尾)

单位重量养殖成本

(元/斤)

参考渔获期时估计每单位成品重量

(斤/尾)

参考渔获期每尾养殖成本

(元/尾)

参考渔获期每亩养殖成本

(元/亩)

单位重量保险金额(元/斤)

参考渔获期每亩保险金额

(元/亩)

参考渔获期每亩鱼塘产量(斤/亩)

1

罗非鱼

6-7个月

2000

4.5

1.2-2

7.2

14400

2.25

7200

3200

2

草鱼

3-6个月

1200

4.8

3.5

16.8

20160

2.4

10080

4200

3

鲮鱼

15月以上

10000

4.5

0.3

1.35

13500

2.25

6750

3000

4

鲢鱼

6-8个月

20

2-2.5

5

11.25

225

1-1.25

112.5

100

5

鳙鱼

6-8个月

50

4.5

3

13.5

675

2.25

337.5

150

6

广东鲂

18个月

5000

8

1

8

40000

4

20000

5000

7

乌鳢

(生鱼)

8-12个月

8000

5.5

1.5-2.5

11

88000

2.75

44000

16000

8

太阳鱼

6-12个月

25000

7

0.3

2.1

52500

3.5

26250

7500

9

笋壳鱼

15个月

4000

30

1.2

36

144000

15

72000

4800

10

桂花鱼

5-7个月

2000

22

1.2

26.4

52800

11

26400

2400

11

加州鲈

8-10个月

8000

8

0.7-1

6.8

54400

4

27200

6800

12

鳗鲡

10-15个月

3000

35

0.8-1.5

57.75

173250

17.5

86625

4950

13

黄骨鱼

12个月

10000

8

0.6

4.8

48000

4

24000

6000

14

巴鱼

10-15个月

3000

20

0.5

9.5

28500

10

14250

1500

15

甲鱼

(水鱼)

12个月

1000

12

2

24

24000

6

12000

2000

16

其他

水产

投苗数量、单位重量养殖成本、每亩保险水产产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说明:1、该表为我市统计的平均养殖成本,实际执行由各区结合本地进行调整,每年发布一次。
  2、单位养殖物化成本包括:人工、地租、饲料、水电费、防冻棚设施费、防疫病费用等的分摊成本。
  3、以上各水产品全部采用池塘养殖。
  附件3
市级创新险种承保理赔操作规范及
详细赔付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统一我市农业保险承保理赔工作,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流程及操作规范制度体系,加强服务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农农〔2020〕38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与赔付标准有效期为本实施方案完成招标后至2023年12月31日。

  一、建立联动机制。各保险机构应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完善工作运行机制,巩固和完善以农业保险服务站、点为支撑的基层服务体系,共同推动我市农业保险不断发展。
  二、加强组织推动。当地农业保险工作管理部门(农业生产管理部门)应做好农业保险政策宣传和组织推动工作,配合与督促保险机构做好投保信息采集、保险标的核实、查勘定损、理赔兑现、公示、回访等工作。
  三、明确委托关系。保险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含供销合作社、公益二类及以下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服务公司等)机构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保险机构应当与被委托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费用支付,并对协助办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一、确定保险关系人。保险机构应确定客户的投保意向,根据投保主体或投保方式核实保险利益并确定保险关系人。要确保农户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不得欺骗误导农户投保,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强迫农户投保或限制农户投保。
  (一)单独投保。由农民(含种养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省属农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自行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为农民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的,保险机构应单独出单,做到保单到户。
  (二)集体投保。由村民委员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投保组织者应为村民委员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单位。投保人为全体参保农户,被保险人为参保的每个农户。
  二、采集投保信息。保险机构要加强对投保人资金账号、开户行信息及身份证号核对工作,投保信息须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身份证号码(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标的种类及数量、种养地点、母猪识别码(耳标号或批次号)、总保费、农户自缴保费、资金账号(一卡通或一折通号码、银行卡号码、存折账号等)及开户行信息等内容。其中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投保的,应收集农户及标的信息,并填写《分户标的投保清单》。
  三、填写投保单。保险机构业务人员或协保员应向投保人告知条款内容,重点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理赔标准和报案方式等,并指导投保人逐项填写投保单。单独投保的业务,由投保人盖章或签名确认(或盖指模或委托直系亲属代签名确认);集体投保的业务,应由投保组织者统一填写投保单并盖章确认,由投保人或委托直系亲属对投保分户清单有关内容进行确认,并在投保分户清单上签字确认,或通过其他与投保人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方式,如授权委托等方式由他人签字确认。由投保人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的,应签署实际签字人姓名,同时注明其与投保人的关系(父母、子女、配偶等);授权委托他人签字确认的,如委托村民代表、村委会、银行等,应出具授权委托书面证明,或截取短信、微信、邮件授权委托信息截图作为佐证。不得模仿他人签字,禁止保险机构人员代签字。对于采用天气指数定损方式的险种要在投保时特别约定标的所在镇气象站点名称、编号及经纬度。
  四、录入投保信息。保险机构应将投保单信息及时录入业务系统,集体组织投保的政策性农险业务在录入投保信息时应导入清单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补录的,主要种植业保险原则上补录最长时限为30天并需要详细说明理由,其他险种原则上不得补录。
  五、核实保险标的。各区农业管理部门应提供各险种的种养数量清单。保险机构业务人员(或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等机构)对所承保的农业保险标的信息进行核实,严禁以虚构保险合同、虚报承保数量等方式骗取财政补贴资金。采用全检或抽查的方式查验标的,核查保险标的位置、数量、权属和风险状况。承保种植险,应查验被保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土地承包租赁合同。被保险人无法提供的,需有村委会提供证明。承保养殖险,应查验保险标的存栏数量、防灾防疫、标识佩戴等情况。现场核实保险标的,验标人员须对保险标的拍照,做好验标记录,并保留验标资料。下列情况必须实地验标:
  (一)按保险机构规定须单独出单的种养大户、家庭农场、龙头企业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能繁母猪、仔猪、育肥猪保险允许通过养殖场视频监控验标。
  (二)投保面积在100亩以上的种植业品种保险。
  (三)农业设施(大棚)保险。
  (四)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
  六、承保公示。集体投保的,应制作分户投保清单,详细列明被保险人及保险标的信息。投保清单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对并盖章确认后,保险机构应选择村级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较为明显的公共区域张贴公示材料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也可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短信、微信等方式公示。公示期间,若接到对公示内容的反馈意见,应及时进行核实,确定是否需要修改投保信息并据实调整。协保员或经办机构人员应将公示情况通过拍照进行留存,与承保资料一并归档。公示照片必须能够反映公示内容、时间、地点。
  农险承保电子化服务系统上线后,可通过全国农险平台进行电子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全国农险平台通过短信等电子方式及时向参保农户告知公示内容及公示网址,对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客户隐私信息在加密后进行公示。电子公示支持农户通过电脑端、移动端等方式查看电子公示内容,并支持在线反馈公示异议。
  七、见费出单。农民自缴保费的,保险机构应委托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等机构在投保时收取农民自缴保费或由农户自行缴费(可以采取委托银行代扣方式);政府全额代缴的,由当地农险主管部门出具保费代缴确认函。

  一、出险报案。露地种植花卉苗木、淡水水产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采用天气指数定损模式或现场定损模式。如果采用天气指数定损方式,不需农户报案,根据约定机构发布的标的所在地域气象站观测数据,自然灾害(风灾、强降雨、低温)达到了起赔标准后,当地保险机构必须主动联系受灾地区各级协保机构及协保员,及时公示赔付明细清单,清单应以行政村为单位,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姓名、标的名称、承保数量、赔付标准、赔款金额等信息。如果采用现场定损模式,参照下面的操作办法。
  能繁母猪、生猪、淡水水产品、大棚种植花卉苗木、农业设施保险遭遇损失,应在24小时以内报案。发生大面积灾害或重大事故时,可由当地农业部门、基层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或村级农村基层组织、协保员初步了解、统计受灾情况后,代表受灾农户集中向当地保险机构报案。
  二、报案记录。服务专线在接到报案后,应通过保单号码或被保险人名称或标的识别标码等信息查询出保单信息,询问并登记被保险人(分户)名称、出险原因、出险时间(起、止)、出险地点、受损标的、出险数量(报损数量)及单位、报损金额、保险标的详细座落位置(包括习惯小地名)、报案人姓名、联系电话及方式等报案信息,在业务系统中生成报案记录。同时应告知报案人/被保险人保护好现场,并及时调度人员进行现场查勘。
  三、大灾及突发事件报告。发生大灾和突发事件后,保险机构应启动大灾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会同当地农业部门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保险机构汇报灾情及突发事件情况。大灾及突发事件是指:
  (一)一次农业自然灾害或养殖业重大疾(疫)病影响范围超过两个县(区)的;或者影响范围仅在一个县(区)范围内,但影响程度较大,估损金额种植业在500万元以上或养殖业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发生与农业保险相关的食品安全事故、不利报道或群体上访等突发事件。

  一、查勘时效。保险机构应切实加强农业保险现场查勘工作,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或得知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内与被保险人取得联系,或发生较大灾情时(一次灾害事故种植业受灾面积100亩以上,养殖业死亡20头大牲畜、20亩水产)与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取得联系,共同约定对受损标的进行现场查勘,一般应于当天(最长不超过24小时)到达现场,组织现场查勘工作。发生重大灾害或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难以及时到达现场的,应及时与报案人(或被保险人)联系并说明原因,共同商定对受损标的进行现场查勘的时间。对于需要二次或多次查勘的,应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后续查勘的时间。鼓励保险公司应用新科技,通过终端自助查勘,实现快速理赔。
  二、查勘要点。保险机构应根据灾害种类、标的特性和损失范围等事故具体情况合理组织查勘工作,制定查勘方案,明确查勘时间、查勘路线、查勘单位、人员组织等内容,必要时可聘请有关技术部门专家协助查勘,确保查勘科学、高效,服务规范、到位。
  (一)露地种植花卉苗木、淡水水产品,如果采用了天气指数定损方式,不需现场查勘,根据约定机构出具的自然灾害(风灾、强降雨、低温)等级证明,以一个乡镇作为统一的定损区域,对照赔付标准确定赔付金额。如果采用现场定损模式,则参照下面第(二)条的操作办法。
  (二)大棚种植花卉苗木、农业设施、生猪、淡水水产品需要进行现场查勘定损(可以视频确认),由保险经办机构派出工作人员或委托基层协保员实施。必要时,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协助查勘定损。
  (三)病死禽畜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自行处理的,须经保险机构或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确认(可以视频或拍照确认);送无害化处理场集中处理的,由无害化处理场确认。对于未开展无害化处理或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案件予以拒赔。遇重大事故,保险机构认为有必要多方核实的,则由保险机构、县(区)农业部门、第三方检测机构、协保机构组成查勘理赔小组,进行查勘定损。
  (四)查勘过程中,如果灾害尚未得到有效控制,应会同被保险人及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研究施救措施,尽量减少保险标的损失。
  (五)对种植业保险单户出险、单独出单、100亩以上及发生大面积灾害的需抽样测产,测产结果需被保险人或被测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三、撰写查勘报告。查勘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撰写查勘报告。查勘报告要对标的受损情况、事故原因以及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查勘报告要做到要素齐全、内容完整、逻辑清晰、文字简练、书写工整。查勘定损人员应在纸质查勘报告上签字确认。
  四、索赔指导。查勘人员应根据案情特点,一次性告知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索赔程序及所需提供的索赔单证。对于小额养殖业保险案件,应尽可能现场收齐相关单证资料。在被保险人提交索赔资料时,应对被保险人提交的单证进行初审,资料不全需要补充的,应一次性告知客户。

  一、立案处理。保险机构在初步查勘并确定保险责任后,应及时在系统中进行立案处理。对出险原因明显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由相关人员签字后拒赔处理。在做出拒赔结论后,及时签发拒赔通知书,邮寄、专人送达通知被保险人或其亲属,同时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案情复杂的,保险机构须会同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后方能拒赔。
  二、确定定损标准。在发生大面积灾害后,为保证定损客观公证,保险机构应会同当地农业部门或农业专家共同确定受灾农作物的定损原则、定损方法、定损标准,制定理赔方案。主要种植业理赔方案应在作物收获后20日内完成。其他险种理赔方案应在查勘结束后20日内制定。理赔方案实施过程中要确保定损结果到户。
  三、种植业测产。农作物测产应在收获前一次性进行,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可以通过抽样的方式测定。通过抽样方式测定损失程度,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抽样技术规范。发生大面积灾害,保险机构应会同当地农业部门依照相关农业技术规范抽取样本测定损失程度。原则上抽样定损范围应覆盖每个乡镇的每个行政村。每个村应分轻、中、重三种损失类型分别设置至少一个随机抽样点,再在抽样点中采取随机、等距、梅花式等取样方法,根据灾害类别、损失情况及实地条件选取样本,据以测定损失程度。采取抽样方式定损的,应详细记录抽样地点、抽样方式、样本总数量、样本损失数量、样本损失程度等要素,抽样工作底稿应由抽样人员、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代表)签字确认。
  四、第三方机构和技术专家聘用。对于技术性较强或有争议、疑难的案件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农业专家或技术人员参与赔案的处理,包括现场查勘、灾因鉴定、损失确定等项目,为理赔提供专业技术支持。聘请农业专家进行损失鉴定的,应出具详细的鉴定报告,说明鉴定的时间、地点、过程、依据和结论,由专家本人在鉴定报告上签字,并在赔案中附专家资质证明。
  五、理赔签字确认。集体组织投保的业务,应由保险机构根据公示反馈结果制作分户理赔清单,由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对理赔清单有关内容进行确认,并在理赔清单上签字确认,或通过其他与被保险人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方式,如授权委托等方式由他人签字确认。由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签字确认的,应签署实际签字人姓名,同时注明其与被保险人的关系(父母、子女、配偶等);授权委托他人签字确认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面证明,或截取短信、微信、邮件授权委托信息截图作为佐证。不得模仿他人签字,禁止保险机构人员代签字。

  农业保险赔款一律采取转账方式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银行账户(卡)或农户一卡(折)通财政涉农补贴账户。
  领款人与承保清单录入的分户被保险人不一致的,应逐一说明情况。严禁通过虚假赔案、虚列费用、扩大损失等方式返还代缴保费或骗取财政补贴资金,严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农业保险赔款的行为。严禁将赔款转入乡镇政府、村委会等指定的账户、保险机构员工个人账户或部分被保险人账户后由其代发。
  对于被保险人为专业合作社的,应认真调查其实际组织运作情况,按照投保时合作社性质确定支付清单,其中有分户清单的要直接支付到具体农户。

  一、公示形式。对集体投保的业务,保险机构应将查勘定损结果和理赔结果制作成理赔明细,在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对并盖章确认后,选择乡镇和村委会较为明显的公共区域张贴公示并公示3天,也可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短信、微信、地方报纸等方式公示。如有被保险人对查勘定损结果、理赔结果提出异议,应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实结果告知被保险人;经核查情况属实的,应据实对理赔结果进行调整。
  二、公示内容。保险机构应将查勘定损结果和理赔结果制作成理赔明细,公示内容应包括被保险人姓名、保险标的、标的地址、投保数量、出险日期、出险原因、损失数量、损失程度、赔款金额、一卡通号(卡号倒数5-10位用*代替)等信息。
  三、公示资料留存。协保员或保险机构人员应将公示情况通过拍照进行留存,并将电子照片与理赔资料一并归档。公示照片必须能够反映公示内容、时间、地点。通过互联网、微信平台、短信进行公示的,截取公示界面留存归档。

  一、回访方式。采取随机抽样方式选择回访对象,通过电话、短信、微信或现场回访等方式进行。
  二、回访内容。赔款支付后一个月内,保险机构要对受灾农户是否收到赔款及赔款金额是否相符进行回访,回访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获得保险赔款被保险人的0.5%或集体投保的每案不少于3户。
  三、回访处理。通过电话、短信、微信等回访无法联系到客户本人的,应当进行客户电话联系方式再次确认,并根据确认信息再次进行电话回访。再访仍无法完成的,应当就回访情况及不能完成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在回访记录的“备注”栏中进行详细记录。进行现场回访时,应由被保险人在回访记录上签字确认。保险机构回访过程中,如发现承保、理赔信息不一致,要及时核查处理。
  四、回访资料留存。保险机构要对回访记录进行归档管理,现场回访记录应留存纸质文件,非现场回访记录可留存电子版文件,以备调阅抽查。回访记录应保存1年。

  一、生猪创新保险
  (一)生猪菜篮子供应保险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待宰育肥猪保险金额×(死亡数量+无害化处理数量)。
  (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赔偿金额=[保险价格(元/吨)-理赔结算价(元/吨)] ×保险数量(头)×生猪约定出栏体重(公斤/头)/1000;
  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三)能繁母猪完全成本保险
  1、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死亡数量(头)。
  2、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元/头)×扑杀数量(头)。
  (四)生猪(含仔猪、育肥猪)完全成本保险
  1、可以确定保险生猪尸重或体长的: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赔偿比例;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2、无法确定保险生猪尸重或体长的: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保险生猪赔偿比例;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保险生猪赔偿比例结合保险生猪饲养周期,具体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3、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扑杀事故,赔偿金额计算如下: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赔偿比例-每头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元/头);
  赔偿金额=∑每头赔偿金额;
  如果已投保中央财政补贴型生猪养殖保险,且中央财政补贴型生猪养殖保险在赔付时已经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的,则上述公式不扣减每头政府扑杀补贴金额。
  育肥猪赔偿比例表

尸重

(公斤)

20(不含)-40(含)

40(不含)-60(含)

60(不含)-80(含)

80(不含)以上

体长

(厘米)

80(不含)-100(含)

100(不含)-110(含)

110(不含)-125(含)

125(不含)以上

赔付

比例

38%

56%

75%

100%


  仔猪赔偿比例表

尸重(公斤)

2.5(含)-10(含)

10(不含)-20(含)

体长(厘米)

30(含)-55(含)

55(不含)-80(含)

赔付比例

50%

100%


  (五)猪饲料成本指数保险
  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头)×该批次生猪保险数量(头)×猪饲料成本指数上涨比例)。
  二、淡水水产养殖创新保险
  (一)发生自然灾害和鱼病死亡责任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水产死亡赔偿金额(元)=保险水产损失总尸重(斤)×单位重量保险金额(元/斤)
  (二)发生鱼病抢收责任时,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赔偿金额(元)=抢收部分总重量(斤)×单位重量保险金额(元/斤)×10%;
  赔付总金额以保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三、花卉苗木创新保险
  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保险金额(元)×赔偿比例(%);
  若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灾害事件,赔付金额可以累积,但每一档的赔付次数不得超过对应的限赔次数,且总的赔付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超出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付。

强风赔付标准

日极大风速 W(m/s)

赔偿比例

限赔次数

7级:13.9 ≤ W < 17.2

1%

3

8级:17.2 ≤ W < 20.8

2%

2

9级:20.8 ≤ W < 24.5

3%

2

10级:24.5 ≤ W < 28.5

5%

1

11级:28.5 ≤ W < 32.7

10%

1

12级:32.7 ≤ W < 37.0

15%

1

13级:37.0 ≤ W < 41.4

25%

1

14级及以上:W ≥ 41.4

50%

1

强降水赔付标准

日降水量P(mm)

赔偿比例

限赔次数

100≤ P < 150

1%

2

150≤ P < 200

2%

2

200≤ P < 250

4%

2

250≤ P < 300

8%

1

300≤ P< 350

15%

1

350≤ P< 400

25%

1

P ≥ 400

50%

1


低温赔付标准

日最低气温Tmin(℃)

赔偿比例

限赔次数

3 < Tmin ≤ 5

1%

2

2 < Tmin ≤ 3

2%

2

1 < Tmin ≤ 2

4%

1

0 < Tmin ≤ 1

8%

1

-1 < Tmin ≤ 0

15%

1

-2 < Tmin ≤ -1

25%

1

Tmin ≤ -2

50%

1

高温赔付标准

日最高气温≥ 37℃

的连续天数D(天)

赔偿比例

限赔次数

3 ≤ D < 4

1%

2

4 ≤ D < 5

2%

2

5 ≤ D < 6

4%

1

6 ≤ D < 7

8%

1

7 ≤ D < 8

15%

1

8 ≤ D < 9

25%

1

D ≥ 9

50%

1

  四、农业大棚创新保险
  保险大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棚架损失赔偿
  赔偿金额=Σ每亩每份保险金额×保险份数N1×损失率。
  (二)棚膜损失赔偿
  赔偿金额=Σ每亩每份保险金额×保险份数N2×损失率;
  损失率指保险大棚单位面积损失程度,由保险人和农户按照棚架损失程度、棚膜损失程度及作物损失程度等协商确定。

  一、督查内容。保险机构应配合当地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对所辖区域农险业务的督查工作。督查内容应包括:基础工作、业务和财务数据真实性、服务质量、公示情况及被保险人签字情况、客户回访及档案管理等。
  二、督查次数及范围。督查次数根据业务规模及业务质量合理确定,督查范围应覆盖已开办的所有险种。
  三、监督整改。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查机构要监督保险机构限期整改。
  四、外部检查。对于银保监、审计等机构组织开展的农险业务检查,保险机构和当地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及时将检查进展情况向上级保险机构、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汇报。
  附件4
  保险名词释义

  (一)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地下渗水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洪水。
  (三)内涝:由于降水过多,地面积水不能及时排除,农田积水超过作物耐淹能力,造成作物减产。
  (四)风灾:指风力达8级以上、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五)台风:是发生在热带大洋上的一种具有暖中心结构的热带气旋,风力在12级(即32.7m/s)以上的为台风。
  (六)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七)建筑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地震: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九)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损失的现象。
  (十)冻灾:指因遇到0℃以下,引起作物冰冻或是丧失一切生理活力,造成作物死亡或部分死亡的现象。
  (十一)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作物减产损失的灾害。
  (十二)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十三)突发性滑坡: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发生的、并在较短时间内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十四)崖崩: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在重力作用下突然崩裂下落的自然现象。
  (十五)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十六)爆炸:包括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物理性爆炸指由于液体、固体变为蒸汽或其他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而发生的爆炸。化学性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
  (十七)空中运行物坠落:指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坠落,吊车、行车在运行时发生的物体坠落,人工开凿或爆炸而致石方、石块、土方飞射、塌下,建筑物倒塌、倒落、倾倒,以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十八)交通事故: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十九)待宰育肥猪:是指进入初次产品的加工阶段,即为取得生猪产品的毛猪。
  (二十)动物应激:是指动物遭遇到应激源后,首先由中枢神经系统识别刺激,然后组织发起一系列的生物学反应进行防御,就称为动物应激反应,包括行为反应、植物性神经系统反应、神经内分泌系统反应及免疫系统的反应。
  (二十一)《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以国务院农业部最新发布目录为准。
  (二十二)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  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二十三)能繁母猪:指具有繁殖能力的母猪。
  (二十四)生猪:同育肥猪,即断奶后的仔猪经过一段时间饲养育肥但还未出栏的猪,是正在快速增重阶段的商品猪。
  (二十五)日降水量: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保险合同约定的对应气象站测得的上一日20时至当日20时的累积降水量,单位毫米(mm)。
  (二十六)日极大风速:前一日20时至当日20时期间,气象站观测到的瞬时风速(3秒平均风速)的最大值,单位米每秒(m/s)。
  (二十七)日最高气温: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保险合同约定的对应气象站测得的上一日20时至当日20时的气温最大值,单位摄氏度(℃)。
  (二十八)日最低气温: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保险合同约定的对应气象站测得的上一日20时至当日20时的气温最小值,单位摄氏度(℃)。
  (二十九)一次保险事故:保险期间内连续10天内同时或接连发生多次保险责任事故的,视为一次保险事故。10天内指是发生第一次保险事故当日起10天内;若十天内同时发生多事故,以赔付高者为准。
  (三十)简易大棚指竹木大棚和水泥大棚;钢结构大棚指钢架大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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