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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准经营民族药品零售药店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准经营民族药品零售药店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5〕44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定点零售药店,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民族医药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方便参保人购药,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和《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69号,以下简称《定点药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核准经营民族药品零售药店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经药监部门许可的经营药品范围只有民族药(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且经营药品品种不少于100种的零售药店,如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未达到《定点药店管理办法》要求,可申请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


  二、其他资格条件按《定点药店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7月3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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