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中秋节前餐饮服务环节月饼安全生产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汕食药监〔2011〕61号
- 公布日期:2011.08.16
- 施行日期:2011.08.16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中秋节前餐饮服务环节月饼安全生产与监管工作的通知
(汕食药监〔2011〕61号)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澄海区、潮阳区卫生局,濠江区城市综合执法和安监局,各有关餐饮服务单位:
中秋佳节即将来临,为全面做好我市餐饮服务环节月饼安全生产与监管工作,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节日月饼消费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加强餐饮服务环节月饼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各区(县)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制售月饼的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辖区餐饮服务单位制售月饼的产品数量、质量等状况,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向企业宣贯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重点检查各种用于生产月饼的原料、辅料、添加剂是否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生产场所食品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状况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等;督促餐饮服务单位按规定要求生产、销售月饼,确保月饼食用安全。检查中对发现违法生产、销售行为的,按有关法规严格处罚。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把好月饼质量安全关。制售月饼的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把好月饼生产质量安全关。一是要把好产品原料关。用于月饼生产的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及过期、变质原料生产月饼。采购月饼原料必须索取供货方的有关资质证明和食品原料检验报告,并做好台帐登记工作。二是要把好产品包装关。月饼包装标识必须符合《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月饼包装上必须标明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配料表等内容。直接接触月饼的包装材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禁止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包装材料直接包装月饼。三是严格把好产品质量检验关。餐饮服务单位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加工的月饼、委托生产以本单位名义包装的月饼,须送有关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销售;在加工经营过程中发现月饼有质量问题的,应立即停止经营。出售非本单位生产、非本单位名义包装的月饼的,须持月饼生产单位的资质证明和月饼检验报告方可在单位内销售。严禁经销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厂家生产的、无食品安全检验报告的月饼。 组织开展节前餐饮服务环节月饼监督抽检工作。为全面掌握我市餐饮服务环节制售月饼的质量安全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不合格月饼流入市场,市局将于中秋节前组织对全市范围内制售月饼的餐饮服务单位制售的月饼进行专项监督抽检,委托具备法定检测资质的单位,根据GB19855-2005《月饼》、GB7099-2033《糕点、面包卫生标准》和GB2760-2011《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对月饼中的微生物和理化指标进行重点检测。各区(县)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要认真摸清辖区内制售月饼的餐饮服务单位的底数并报送市局。各有关餐饮服务单位要认真配合市局的月饼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市局将适时公布此次专项监督抽检结果。各区(县)餐饮服务监管部门请于9月3日前上报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小结。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执行中碰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局直属分局联系。联系人:吴秋明;电话:88173206;邮箱:st-spk@163.com。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