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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系统“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印发《广东省建设系统“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建办函[2009]247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公用、市政、园林、环卫、水务)局,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建设系统“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厅办公室反映。
广东省建设厅
二00九年六月十八日

广东省建设系统“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
服务系统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建设系统企业信息库、人才信息库、法规标准信息库及行政服务平台(以下称“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建设发展和平稳运行,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是省建设厅开展电子政务的数据支撑系统,通过动态更新和联动管理方式,建立全省建设领域从事生产经营与管理活动、技术咨询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从业、执业的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的诚信信息数据库,实现行政审批管理电子网络化。
  第三条 省建设信息中心负责“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研发、维护、运营和管理,通过互联网络为全省各级建设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企业和个人提供系统应用和拓展服务,拥有其软件系统的版权,并按照有关规定制订“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方案。
  省建设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按照工作职能负责和支持企业信息库、人才信息库、法规标准信息库数据的采集组织工作。
  第四条 企业信息库和人才信息库的数据信息主要用于全省建设系统各级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市场准入、市场清出、资质管理、表彰评优等工作服务。
  各级建设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在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工作过程中可直接调用企业信息库和人才信息库数据资料,未经录入企业信息库、人才信息库的数据原则上不予承认和采用。
  第五条 企业信息库动态收录在广东省建设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技术咨询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的信息数据,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企业、城市规划编制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的资质、经营业绩以及奖励和处罚等信息,并配套提供建立企业专门网页附加服务。
  第六条 人才信息库动态收录在广东省建设领域从业、执业的工程技术及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的信息数据,包括:高级和中级职称技术人员,注册的建筑师、监理工程师、建造师、结构工程师、土木(岩土)工程师、电气工程师、公用设备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城市规划师、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等从业人员的个人资格、执业业绩以及奖励和处罚等信息,并配套提供建立个人专门网页附加服务。
  第七条 法规标准信息库动态收录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建设系统的法律、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企业和个人执业的资质资格标准和条件,省建设厅的有关规定、办事程序等,为行政审批工作和公众查询服务。
  第八条 企业信息库初始数据由企业事业单位各自在广东建设信息网按照规定录入。各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及经营管理人员的数据,一是对应人才信息库已有的初始相关信息关联录入;二是在企业信息库本单位名下网页直接录入。
  第九条 人才信息库初始数据由省建设厅科技教育处、安全管理处、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总站、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及各级建设系统各部门分别负责提供。
  第十条 法规标准信息库数据由省建设厅政策法规处负责提供政策法规信息,科技教育处负责提供标准规范信息,省建设信息中心负责录入。
  第十一条 企业信息库、人才信息库、法规标准信息库数据要保持动态更新。除按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不定期提供补充外,全省建设系统各级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还要及时提供对企业或个人依法处罚的信息。有关信息管理系统要与“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立动态链接,确保“三库”信息数据更新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由企业和个人持“粤建通U卡”通过互联网进入省建设信息网的相关栏目,录入和更新本单位和个人的信息。
  第十三条 录入的数据信息有误,确需要进行更正的单位和个人,应先到所在地级以上市建设系统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再到省建设厅对外办公窗口递交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由省建设信息中心办理更正。
  第十四条 “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中的有关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信息将依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第十五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其通过互联网向企业信息库和人才信息库输入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省建设厅接受对虚假信息的投诉,一旦发现单位和个人在填报信息数据有弄虚作假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在广东建设信息网有关栏目上公布,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在单位和个人的信息网页。
  第十七条 “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将对全省建设系统各级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已建立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实行互联互通,提高资源共享和业务协作水平。
  第十八条 为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避免出现同一主体信息不一致,全省建设系统只建立一个全省共享的企业信息库、人才信息库和法规标准信息库,省建设厅直属各单位和全省建设系统各级行政和行业主管部门不应再另行建设与“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内容重复的数据库。
  第十九条 省建设信息中心要成立“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管理小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数据安全、完整、准确。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