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对我省低保家庭用户进一步优惠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 发文字号:粤价〔2009〕46号
- 公布日期:2009.02.25
- 施行日期:2009.04.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对我省低保家庭用户进一步优惠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通知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粤价〔2009〕4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东有线广播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中的作用,减轻低收入家庭的消费支出,经研究,决定对我省低保家庭用户进一步优惠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由所在地民政部门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审批确认的低保家庭用户,凭所在地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其有线数字电视主机基本收视维护费由现行优惠50%调整为每月不超过1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确定。 低保家庭安装有线数字电视副机的,原则上不再享受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优惠政策。 根据省政府令第125号,深圳市有线电视收费的管理权已下放给深圳市,深圳市对低保家庭用户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的优惠政策由深圳市自行制定。
以上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执行。凡已实施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的市、县物价、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确保对低保户家庭的优惠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