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适当调整我市直属科研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活工资(津贴)比例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州市人事局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 发文字号:穗人薪〔1999〕2号
- 公布日期:1999.01.11
- 施行日期:1999.01.1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人事局、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适当调整我市直属科研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活工资(津贴)比例的通知
(穗人薪[1999]2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市直属科研机构: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深化市属独立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决定》,充分发挥科研人员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科研机构工资制度,根据省人事厅、省科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直属科研机构的实际情况,现就适当调整市直属科研机构工作人员活工资在工资构成中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市直属科研机构工作人员活工资在工资构成中比例的调整,是在事业费来源渠道不变的前提下,各科研机构可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情况确定是否进行调整。 市直属科研机构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活工资可按以下比例调整:
(一)事业费减拨到位的科研机构,其活工资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可由现行45%调整为50%。自收自支科研机构活工资比例仍按50%执行。
(二)实行财政定项补贴(原差额拨款)的科研机构,其活工资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可由现行40%调整为45%。
(三)实行财政定额补助(原全额拨款)的科研机构,其活工资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可由现行30%调整为40%。 活工资(津贴)应与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挂钩,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在规定的津贴总额内,享有分配自主权,具体确定津贴项目、津贴档次及如何进行内部分配,合理拉开差距。 上述调整市直属科研机构工作人员活工资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仅限于在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离退休时,其活工资仍按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确定的活工资比例计发离退休费。本《通知》下发前已离退休的人员,也按原来的规定执行。 提高活工资增加的经费,由各单位自行解决。经费有困难的,可以不调整,仍按原来规定的比例执行。 市直属各科研机构要求按上述规定调整活工资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由各科研机构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填报《广州市直属科研机构工作人员提高活工资比例增加活工资审批表》、《广州市直属科研机构工作人员提高活工资比例增加工资名册表》一式三份,按其隶属关系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并报送市科委备案。 直属科研机构工作人员调整活工资在工资构成中比例增加工资的时间,从市人事局批准之月起执行。
本《通知》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