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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制发《广东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广东省水利厅
关于制发《广东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交通厅、公安厅、电力局、工商局、国土厅: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广东省政府《颁布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粤府[1998]11号)精神,并参照财政部 《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预字[1997]14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广东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计划委员会
                              广东省水利厅
                              1998年7月21日
  附件:

广东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省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的预算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广东省政府《颁布广东省实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粤府[1998]11号)精神,并参照财政部、国家计委、水利部《关于制发〈中央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7]14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预算编制
  (一)每年12月上旬,省财政厅根据省交通厅、公安厅、电力局、工商局、国土厅等有关单位报送的本级下年度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预算(包括市、县上缴上述部分),按这些基金收入预算(不含以前年度结余部分)的3%,加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从其他渠道划转的用于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的资金,编制省级下年度水利建设基金收入预算,于12月20日前向省水利厅下达预算控制数,同时抄送省计委。
  (二)省水利厅于12月下旬在省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编制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包括基建和非基建两部分。用于地方大中小河流、水库治理工程,防洪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包括应急度汛,下同)的基金支出预算,包括(1)基本建设计划:(2)非基建支出预算,由省水利厅于12月底前分别报送省计委和省财政厅。
  (三)省计委对省水利厅报送的用于地方大中小河流、水库治理工程,防洪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的基建计划进行审核后,纳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抄送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根据省计委下达的用于地方大中小河流、水库治理工程,防洪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的基建计划和省水利厅报送的用于防洪、应急度汛等非基建支出预算,编制省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并在省人代会通过预算后一个月内,下达或批复省水利厅,其中用于地方大中小河流、水库治理工程,防洪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等基建工程的基金支出预算抄送省计委。
  二、关于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科目
  (一)在1997年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增设第465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款”设置三个“项”级科目:第1项“地方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反映从地方政府性基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第2项“城市维护建设税划转收入”,反映从城市维护建设费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第3项“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反映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用于水利工程和防洪设施建设的各项基金。
  (二)在1997年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增设第465款“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款”下设置两个“项”级科目:第1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支出”,反映用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基金支出;第2项“其他水利建设支出”,反映用于非基本建设用途的基金支出。
  三、关于预算执行
  (一)关于收入缴库
  1.省交通厅、公安厅、电力局、工商局、国土厅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将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各项政府性基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和省财政专户。
  2.每月月初,省财政厅按上月实际缴入省国库和财政专户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电力建设基金(地方部分)、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的3%,从“养路费收入”、“公路建设基金收入”、“车辆通行费收入”、“公路运输管理费收入”、“驾驶员培训费收入”、“地方电力建设基金收入”、“市场管理费收入”、“个体工商业管理费收入”、“征地管理费收入”科目中划出,转入“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科目中的“地方政府性基金划转收入”。
  (二)关于资金拨付
  1.省级水利建设基金中用于地方大中小河流、水库治理工程,防洪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等基建工程部分,属于省本级的基金支出,由省水利厅根据省计委下达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基金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向省财政厅申请拨款,省财政厅审核后向省水利厅拨付资金,省水利厅按工程进度拨款;属于补助下级的基金支出,由下级政府或政府委托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提出申请,并提交水利工程基金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由省财政厅根据省计委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会省水利厅审核后,直接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
  2.省级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应急度汛等非基本建设的部分,属于省本级的基金支出,由省水利厅向省财政厅申请拨款,省财政厅审核后向省水利厅拨付资金;属于补助下级的基金支出,由下级政府或政府委托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水利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商水利厅确定后,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
  3.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拨付,要严格执行先收后支的原则。
  4.省水利厅对省财政厅拨付的水利建设基金,要设置专户进行管理和核算。水利建设基金要严格按国发[1997]7号和粤府[1998]11号文件规定的用途、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使用,严禁挪作它用。
  (三)关于追加、追减预算  年度执行中,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执行数超过预算数较多的,由省财政厅发文通知省计委和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可以根据超收的数额,申请追加预算支出。其中,属于水利基本建设工程的,要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报经省计委审批。省财政厅根据水利厅的申请和经省计委批准的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计划,追加预算支出。
  年度执行中,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执行数完不成预算的,由省财政厅向省水利厅发文调减年度预算,并抄送省计委,水利厅据以调减年度基金支出预算。其中,涉及水利基建工程的,应报省计委审批,由省计委相应调减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四、关于决算
  年度终了后,省水利厅要编制省级地方大中小河流、水库治理工程,防洪工程及其他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和防洪、应急度汛等非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省财政厅审批。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年终如有结余,专项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不得挪作它用。结转使用的部分编入下年预算。
  五、关于监督
  省财政厅、审计厅要监督省交通厅、公安厅、电力局、工商局、国土厅等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各项政府性基金。省财政厅、省计委、省审计厅要监督省水利厅及各市县政府按规定用途、年度计划和预算使用水利建设基金。
  对于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水利建设基金的,按违反财经法规处罚规定处理。
  六、其他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广东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各市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的精神,制定市水利建设基金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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