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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程序管理规定的通知
(佛农[2015]230号)



各区农林渔业局(农业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佛山市农业局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程序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如执行过程中碰到问题,请径向我局渔业科反映。

佛山市农业局
2015年12月25日

佛山市农业局水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抽查复检程序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复检工作,维护被检企业(养殖户)和检测机构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佛山市实际,制定本复检程序。

  第二条 市农业局、各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专项执法抽查的抽检工作按此程序执行。

  第三条 被检企业和养殖户(复检申请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和检测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抽检任务的农业主管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下统称复检组织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并提交相关说明材料(见附件1)。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认同抽检检测结果。

  第四条 复检组织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告知复检申请人;决定受理的,应向复检申请人下发复检通知书(见附件2),同时抄送原检测部门。

  第五条 复检样品应使用按规定保存完好的复检申请人留样或原检测机构的备份样品,如复检申请人提供的样品不符合检测样品要求,则应由原检测机构提供备份样品进行复检,因原检测机构的备份样品保存不当或其他过失,导致样品无法复检的,应追究原检测机构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 复检机构的选择,由复检申请人和原检测机构共同在市农业局指定的有资质的复检机构名录(见附件3)中随机抽取一个作为复检机构。复检机构与原检测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复检机构同意接收样品后,由复检组织部门向复检机构出具样品复检委托书(见附件4)。

  第七条 复检样品交接须经复检申请人和原检测机构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如使用复检申请人留样的,复检申请人需将复检样品送达原检测机构现场;如复检申请人因故不能到现场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到现场进行确认,或者做出书面声明,认可复检样品的法律效力。如双方对所送复检样品或复检机构不能达成共识的,由复检组织部门裁定复检样品、复检机构。

  第八条 原则上要求复检申请人、原检测机构和复检组织部门派人参加送样。由复检组织部门负责组织送样,并在复检申请人、原检测机构确定复检机构和复检样品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复检样品送达复检机构。如复检申请人因故不能亲自参与送样,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与送样,或者做出书面声明(见附件5),认可所送样品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复检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垫付。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第十条 复检机构接收样品后,要确认复检样品的完好性,在验样单(见附件6)上记录来样的相关信息。并在接样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复检组织部门(见附件7)。

  第十一条 复检组织部门收到复检结果报告后,在两个工作日通知原检测机构和复检申请人(见附件8)。

  第十二条 复检申请人中途撤回复检申请,应当向复检组织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复检申请人中途无故不到场且无委托人,或无书面声明,或不预先垫付复检费用的,均视为撤回复检申请。撤回复检申请的,以原检测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检申请人撤回复检申请的,应当自收到复检组织部门准予撤回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检工作已产生的费用(含样品运输费用)支付给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 原检测机构对复检结果有异议,可向复检组织部门提出。如有必要,复检组织部门可组织专家对原检测过程和结果、复检过程和结果以及数据和图谱进行研判,研判结果仅作为该样品检测过程与检测技术的考量,不作为检测结果正确与否的判定。

  第十四条 复检组织部门、复检机构应当妥善保存相关文书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五条 本复检程序规定自2016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
佛山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水产品样品复检申请书

          
  本人/公司于         日接受了     (单位)的监督抽查,并于       日收到了结果通知书和检测报告(检验单位:               ,检测报告编号:            ),其中      (品种)□苗种/□商品鱼(样品编号:           )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项目为:             
  本人/公司对本次监督抽查检测结果存有异议,特申请复检。
  附件: 1.申请复检理由;
  2.佛山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控抽样单复印件;
  3.不合格结果通知书复印件;
  4.检测报告复印件。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年  月  日

  注:1.申请人须在自收到《结果通知书》和《检测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监督抽查的农业主管部门或其上级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复检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复检的权利。
  2.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垫付。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3.申请人所反映的问题和提交的材料客观真实,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2
佛山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受理复检通知书

           (复检申请人):
  在        (任务来源)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行动中,你(你单位)生产的       (品种)□苗种/□商品鱼(样品编号:            ),经检测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现你(你单位)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申请复检。经研究,对你单位提出的复检申请予以受理,并提出如下注意事项:
  一、复检样品必须使用复检申请人的留样或原检测机构的备份样品,并保证包装无拆换,保存完好。否则本复检申请无效,以原检测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复检样品须经复检申请人和原检测机构共同签字确认(如使用复检申请人留样的,复检申请人需将复检样品送达原检测机构现场确认),并由原检测机构或共同将复检样品于两个工作日内送达复检机构。如复检申请人因故不能到现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到现场进行确认,或者做出书面声明,认可复检样品的法律效力。
  三、复检机构的选择,由复检申请人和原检测机构商定,在复检机构名单中随机抽取一个作为复检机构。
  四、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垫付。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你单位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机构出具的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复检组织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

  附件3
  佛山市水产品质量安全复检机构名录

  1.广东省绿色产品认证检测中心 电话:020-36247332
  2.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 电话:020-37656885
  3.农业部渔业环境及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    电话:020-84450770
  4.佛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
  电话:0757-83874301

  注:1.如原检测机构为上述机构之一的,自动排除其作为复检机构的资格。
  2.特殊情况下,上述机构对个别检测项目不具备检测资格的,也自动排除其作为复检机构的资格。

  附件4
佛山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样品复检委托书

          

  现我局委托你中心对样品编号为       的复检样品         (项目)进行了复检,请确认复检样品的完好性,在验样单上记录来样的相关信息。并请在接样后5个工作日内,将复检结果和检测报告反馈给我局。
  检测费用按规定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

委托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佛山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复检样品有效性声明1

        (复检组织部门):
  本单位(本人)未能到场,现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到场对复检样品(即原始抽样的□留样/□备份样品,编号为:       )进行确认,承认复检样品的客观和真实性,以及复检机构使用复检样品(备份样品)的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复检申请人:
年  月  日

佛山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复检样品有效性声明2

        (复检组织部门):
  本单位(本人)未能到场,也不委托他人到场对复检样品(即原始抽样的□留样/□备份样品,编号为:      )进行确认,承认复检样品的客观和真实性,以及复检机构使用复检样品(备份样品)的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复检申请人:
年  月  日

佛山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复检样品有效性声明3

        (复检组织部门):
  本单位(本人)未能亲自参与送样,现委托      先生/女士(身份证号:           )参与复检样品(即原始抽样的□留样/□备份样品,编号为:      )送样,承认复检样品的客观和真实性,以及复检机构使用复检样品(备份样品)的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复检申请人:
年  月  日

佛山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复检样品有效性声明4

        (复检组织部门):
  本单位(本人)未能亲自参与送样,也不委托他人参与复检样品(即原始抽样的□留样/□备份样品,编号为:      )送样,承认复检样品的客观和真实性,以及复检机构使用复检样品(备份样品)的检测结果的有效性。

复检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6
  佛山市水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抽查复检样品验样单
  编号:

委托单位

 

联系人

 

电话

 

送样单位1

 

联系人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送样单位2

 

联系人

 

电话

 

联系地址

 

邮编

 

样品交付方式

原检测机构送样□ 原检测机构和复检申请人送样□

样品名称

 

样品原编号

 

样品数量

 

样品状态

 

交验样日期

 

样品包装情况(封条、包装有无拆封情况等)

 

样品保存状态(有无异味、变质等)

 

复检项目

 

检测依据

 

备注

 


  验样收样人签名:
  送样人确认签名:          、
  委托单位代表签名:
  注:此验样单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复检申请人、原检测机构和复检机构各一份。

  附件7
佛山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复检结果报告书

             
  受你局委托,我单位对样品编号为:        的复检样品          (项目)进行了复检。结果如下:
  检测项目:           
  检测值:            
  检测结论:           
  检测报告附后。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复检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注:此报告书一式二份,复检组织部门、复检机构各一份。

  附件8
佛山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复检结果通知

       (原检测机构/复检申请人):
  经复检,编号为               的复检样品              (项目)的检测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不一致□)。

  附:复检结果报告书。

复检组织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