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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广州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失效


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广州市监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穗民〔2011〕30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工作,完善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
广州市监察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广州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规范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试行办法〉的通知》(穗民〔2010〕399号)和省物价局、民政厅、财政厅、国家统计局广东调查总队、监察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的通知》(粤价〔2011〕3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编制的本市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并结合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动、以及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情况确定。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启动、测算和上报等工作。
  区、县级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调整最低生活标准以及与之相关的各项社会救助标准,按时向困难群众发放低保金和各项社会救助金。
  第四条 市物价局负责临时价格补贴的启动、测算和申报工作;负责本市居民主要生活消费品零售价格变动情况的监测,
  并定期向市民政局提供基本食品的价格监测分析资料。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以及与之相关的各项社会救助标准调整所需资金,并做好核算与拨付工作。
  第六条 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负责定期对本市低收入居民基本食品结构进行抽样调查及统计,并负责编制 “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以及“价格变动对低收入居民消费支出的影响”的相关数据,按月提供给市物价局和市民政局。
  第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向市民政局提供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当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同比累计涨幅在4%以下时,维持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当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同比累计上涨幅度维持在4%以上并且超过6个月时(含6个月),启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机制:
  1.市民政局应依据有关数据,及时对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测算,并根据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城乡一体化进程要求,测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市民政局应会同市财政局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测算结果进行复核;
  3.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本市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方案,征求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相关单位和公众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4、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通知,由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实施。
  第九条 当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同比上涨幅度达到4%或以上时,启动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
  (一)当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上涨幅度达到4%或以上时,市物价局应及时会同市民政局、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做好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测算工作。
  (二)当出现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向本市低收入居民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1.广州市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上涨幅度达到4%(含4%)以上持续3个月;
  2.广州市低收入居民食品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上涨幅度连续2个月达到8%(含8%)以上。
  (三)向低收入居民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按以下程序执行:
  1.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根据各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确定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标准、发放对象和发放时间;
  2.由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向低收入居民发放临时价格补贴工作方案报市政府;
  3.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向低收入居民发放临时价格补贴的通知,由区(县级市)民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实施。
  4. 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应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临时价格补贴的发放对象、发放标准、补贴时间,公布相关政策措施以及市场监测情况,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第十条 临时价格补贴所需资金,在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中支付;若广州市价格调节基金余额出现不足,所缺部分由财政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半年内,低收入居民消费因物价上涨所增加的人均支出,仍在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所增加的资金范围内的,一般不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第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根据本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食品结构和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每年对低保标准定期复审一次。
  市民政局负责定期按照中国营养学会推荐的中低等能量摄入标准,对本市低保对象的基本食品结构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复审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的形式,由市民政局牵头,组织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物价局、国家统计局广州调查队、市监察局、各区(县级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进行。
  经复审后无须调整的,维持现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经复审后发现现行标准与当前居民生活不相适应的,参照第八条规定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并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要求更新的;
  (二)不适应本市、区(县级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
  (三)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的。
  第十五条 加强舆论宣传,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标准,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市场监测情况,正确引导市场预期。
  第十六条 相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泄露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向社会透露临时价格补贴发放标准、发放时间及最低生活保障调整标准。违反本规定,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当事人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各级物价、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会同监察、纠风部门,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工作和临时价格补贴发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弄虚作假及贪污、挪用、截留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