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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印发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燃气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印发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燃气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城管[2012]82号)



江门市各燃气企业、各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行为,加强我市燃气企业诚信建设,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政府有关“三打两建”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燃气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燃气企业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行业管理,规范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建立企业诚信机制,增强燃气企业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燃气市场秩序,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江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违反国家、省、市有关燃气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二)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不遵守经营服务规范的行为;
  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江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燃气企业诚信机制量化标准》(附后)确定。

  第三条 江门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是燃气企业不良行为的认定和记录部门(以下简称记录部门),记录部门和执法部门签发或制作的下列文书,是不良行为认定和记录的依据:
  (一)责令整改通知书;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江门市燃气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四)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燃气企业诚信机制量化标准。

  第五条 记录部门应当遵守下列记录规则:
  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一般只记录一个企业的不良行为;
  企业员工(包括法人代表)因不良行为被记录,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第六条 记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对各自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予以认定记录,并制作相应不良行为认定文书送达当事人。

  第七条 记录部门应当自不良行为认定文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该项不良行为录入企业信用档案系统,并在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网站(网址:http://szj. jiangmen.gov.cn)和江门市燃气协会网站(网址:www.jmgas.cn)公示,公示至本记分周期止,期限届满转入内部信息系统。

  第八条 企业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之日起10日内向记录部门提出书面申辩,记录部门应当在收到企业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书面答复企业。
  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确有错误的,由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并在相关网站上公示。
  申辩处理期间,不影响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九条 实行不良行为记分制度,每项不良行为的记分标准按照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燃气企业诚信机制量化标准》对应相应的分值。

  第十条 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一年为一个统计周期对企业不良行为记分进行累计排序。
  (一)供应站一年内扣分达20分的列入黄色警示,扣分达30分的列入红色警示,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燃气企业一年内扣分达20分,列入黄色警示,扣分达30分,列入红色警示,依据《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燃气企业诚信机制量化标准》第1、2、3、5、6、7、8、9、10、11、12、13、18、21、22条,扣满30分的,予以红色警示两次,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不良行为警示情况于统计截止月后的第二个月起在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网站和江门市燃气协会网站上公布,黄色警示期一般不少于3个月,红色警示期一般不少于半年。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视企业整改情况延长或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警示期限。
  上一统计周期的累计得分不计入下一统计周期。
  (四)企业的违法行为涉及行政处罚的,由各级燃气主管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对被黄色、经色警示的企业,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列入重点监督检查名单,加大抽查频率,对其相关业务活动及有关行政许可、备案等事项的办理进行严格监督和审查,并可给予通报批评、警示谈话、媒体曝光。

  第十二条 记录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对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及处理职责,对不按规范记录、推诿、拖拉,或者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级市(鹤山、台山、开平、恩平等市)燃气企业的不良行为由属地燃气主管部门在本单位网站、协会网站上公布,并报江门市燃气主管部门备案。对被红色警示的企业,同时在江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网站、江门市燃气协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