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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名院名校理工类研究生科技创新实践基地科研项目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名院名校理工类研究生科技创新实践基地科研项目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汕府科〔2018〕147号)



保税区经发局、高新区科技局,各区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汕府〔2017〕142号),推进汕头市名院名校理工类研究生科技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市科技局制定了《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名院名校理工类研究生科技创新实践基地科研项目补助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0月29日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名院名校理工类研究生科技创新实践基地科研项目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汕头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汕府〔2017〕142号),推进汕头市名院名校理工类研究生科技创新实践基地建设,大力引进和培养创新型高层次人才,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名院名校理工类研究生科技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实践基地”)是指由国内名院名校与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合作共建,联合开展理工类研究生科技创新实践的重要平台。

  本细则所称名院名校是指国家“双一流”大学,原国家“985工程”大学及国家和省级“211工程”大学。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实践基地依托单位与入驻研究生及其导师联合开展科技创新,进行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研发,提升基地依托单位的创新能力。


  第四条 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研发人员与入驻研究生及其导师联合开展的科研项目,获得科研成果并经专家评审后,市财政科技经费按照该项目研发投入费用10%的比例予以一次性经费补助,基地依托单位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第五条 科研项目补助资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科技局定期发布实践基地科研项目补助资金申报通知;

  (二)实践基地依托单位按要求准备申报资料并提交至所属区县科技部门;

  (三)区县科技部门审核通过并签署意见后统一提交至市科技局;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研究确定拟补助项目及补助金额,在市科技局网站公示7天;

  (四)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按程序下达补助资金。


  第六条 申报科研项目补助资金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汕头市名院名校理工类研究生科技创新实践基地科研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二)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及项目计划书、结题验收书;

  (三)项目投入经费100万元(含)以上的,提供项目投入经费审计报告,项目投入经费100万元以下的,提供经费决算表及相应财务收支凭证;

  (四)项目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复印件;

  (五)实践基地依托单位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六)名院名校与实践基地依托单位共建研究生科技创新实践基地的协议;

  (七)实践基地依托单位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利证书、检测报告等其它相关材料。


  第七条 实践基地科研项目补助为奖励性后补助,无须签订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补助经费由实践基地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获得补助资金的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23年10月31日止,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实施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附件:
  汕头市名院名校理工类研究生科技创新实践基地科研项目补助资金申报表

实践基地依托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上年度营业收入

 

上年度研发投入

 

项目名称

 

项目所属技术领域

 

项目研发周期

年 月至 年 月

项目获得成果形式

 

项目研发投入

  元

申请补助金额

项目研发人员数

 

参与项目研发

研究生姓名

 

参加项目研发

研究生导师姓名

 

 

 

项目研发

内容简介

 

 

 

 

 

 

实践基地依托单位法人代表声明

本人知悉并保证本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合作高校意见

情况属实,同意申报。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科技部门

审查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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