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部分失效
- 制定机关: 广东省税务局
- 发文字号:[89]粤税三字第026号
- 公布日期:1989.05.08
- 施行日期:1989.05.08
- 时效性: 部分失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部分失效依据:本篇法规中“第二、五、七条废止,第八条“集体和个人办的医院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已被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9年5月8日 (89)粤税三字第026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如何具体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
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应按各方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如综合楼分属几个单位使用,按各自占用的建筑面积计算占用土地面积缴纳土地使用税。其计算办法是:应交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该单位使用的建筑面积×[综合楼使用土地面积÷综合楼全部建筑面积 关于自收自支及自负盈亏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征免土地使用问题
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使用的土地,一九八九年暂免征土地使用税;实行自负盈亏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实行全额、差额预算管理、自收自支管理和自负盈亏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划分,按省财政厅(89)粤财行字第20号文(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关于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税期限的确定问题
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审批权限,下放由市、县税务局在《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审查批准。 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市、县使用的土地,如何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1、纳税人在本省内跨市、县使用的土地,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2、纳税人在市、县范围内跨区、镇使用的应税土地,可由市、县税务局指定征收机构负责征收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按市、县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关于房管部门出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在房改前房产管理部门租给居民的住房用地,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关于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关于安排残疾人员就业的福利企业使用土地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
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的安排聋、哑、盲、残、痴呆低能人员和贫困户(指乡镇、街道评定公布的贫困户,脱贫后不再计算)就业的副利工厂,上述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免征土地使用税。 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015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