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劳动厅关于我省贯彻劳动部弹性工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东省劳动和劳动保障厅
- 公布日期:1995.11.02
- 施行日期:1995.11.02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劳动厅关于我省贯彻劳动部弹性工资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劳动厅 1995年11月2日)
各市劳动局:
今年,劳动部根据《关于改进完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122号)和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总体安排,对我省下发了《关于下达1995年弹性工资计划的通知》(劳部发[1995]297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做好弹性工资计划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劳动部核定我省1995年弹性工资计划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全部企业(含乡镇企业)工资总额增量含量为24%。按此含量计算,非农国内生产总值增长与企业工资总额增长之比为1:0:9。各市要把这个比例作为控制原则,做好工资总额的调控工作。
二、 今年前三季度各市在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方面做了很多工作,全省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增长速度有所回落,但各市之间增幅差距明显,有些市工资总额增长幅度较大(见附表)。对于工资水平较高,增幅大,工资增长超过生产发展的市,要加大对企业工资总额的调控力度,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改进完善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办法,加强《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管理工作,严格对企业工资发放的监督检查,保证本地区企业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
三、 各市要按照劳部发[1995]122号、劳综司函字[1995]8号文件的要求,对本地区一九九四年、一九九五年国内生产总值、工资总额、失业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劳动生产率等经济指标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做好有关数据的收集和测算工作,为明年实行弹性工资计划作好准备。
附:一、前三季度各市工资增长与生产发展情况对比表(略);
二、 劳动部《关于改进完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5]122号)(略)
三、 劳动部《关于贯彻〈关于改进完善弹性劳动工资计划办法的通知〉实施意见的函》(劳综司函字[1995]8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