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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通信管理局转发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
(粤文市〔2015〕87号)


各地级以上市文广新局(文体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深圳市通信管理局,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
  现将《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调整准入标准和申办程序
  在2013年全省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上网服务场所”)准入试点、取消对上网服务场所的总量和布局限制、对上网服务场所经营方式限制的基础上,按《通知》要求,进一步降低上网服务场所的设立条件,上网服务场所最低营业面积统一调整为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机单机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今后,凡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审批。
  按照商事制度改革的要求,设立上网服务场所审批实行“先照后证”,即申请人应先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公安部门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批准文件后,向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办理(具体指引详见附件)。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营业。
  二、开展长效机制试点
  (一)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上网服务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工作。允许试点地区不对上网服务场所营业时间作出统一规定;允许上网服务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允许将上网服务场所不得在居民住宅楼(院)内设立调整为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立;允许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设立上网服务场所。
  重申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在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上网服务场所的规定。其中“200米范围”的测量方式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及相关法律解释执行。
  (二)取消筹建环节,改为行政指导。申请设立上网服务场所前,申请人可向当地负责审批的文化行政部门提交咨询申请,文化行政部门应该为申请人提供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文化主管部门受理设立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前为申请人提供的非强制性行政服务,作为申请人的参考。行政指导环节不计入行政审批时限,行政指导意见不作为行政审批决定依据,也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向申请人释明行政指导的上述性质。
  三、加强执法监督,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主体许可经营项目监管清单〉和〈广东省市场主体住所或经营场所许可监管清单〉的通知》(粤府函〔2014〕283号)的精神,进一步厘清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行政法规尚未修改的过渡期间,为保证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各地应建立联合执法机制,联合开展执法行动,查处无证照或证照不齐的上网服务场所,确保市场规范有序。
  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日。原由广东省文化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重新审核登记工作的通知》(粤文市〔2002〕95号)同时废止。
  《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管理政策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文市发〔2014〕41号)、附件(文化行政部门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指引),此略。
广东省文化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2015年5月12日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