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外经贸局机电处关于进一步做好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外经贸局机电处关于进一步做好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2006年机电产品自动进口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5年《自动进口许可证》使用及换证问题
(一)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对有效期截止到12月31日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企业可继续凭原证办理报关手续至2006年1月8日。
(二)有效期截止到12月31日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不能在2006年1月8日前办理报关手续的,企业可凭原证及换证申请直接到原发证机关(商务部机电司或各地区、部门机电办,下同)办理换证手续,不必重新录入电子数据。换证申请中应写明换证原因、原证号、原证面数量、已报关数量及剩余数量等信息,发证机关按剩余数量换发新证。
(三)办理换证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06年1月20日。
(四)对于2006年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目录中调整了管理机构的产品,不能办理换证手续,需重新申报。
二、关于2006年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问题
2006年1月份第一个工作日起,各机电产品发证机关应按2006年《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目录》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
三、关于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问题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汽车进口严格按照《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和《汽车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二)汽车品牌经销商和总经销商均可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
(三)企业在申请用于销售的汽车自动进口许可证时,应提供申请表(盖章原件)、品牌授权证明、国家工商总局备案文件、注明**品牌汽车销售的营业执照及订货合同复印件。在申报电子数据的“企业进口说明”中须注明**品牌汽车经销商、订货合同号、预计到货时间、本年度已申领数量、已报关数量等有关信息。
(四)申请进口用于生产配套的汽车零部件,应在“企业进口说明”中注明所生产的车型。
(五)各机电办转报电子数据时在进口说明中注明已审核何种材料。
四、关于数控机床自动进口许可证申领问题
自2006年1月1日起,凡申请进口数控机床,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时均应同时提交《进口数控机床技术参数表》,该表可在中国国际招标网(www.chinabidding.com)下载。
五、申领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证注意事项
(一)《申请表》中经办人及电话须填写进口用户的经办人及固定电话。
(二)贸易国栏可填写1-2个贸易国。
(三)报关口岸栏可填写1-2个报关口岸。
(四)原产国栏可填写1-4个原产国。
(五)商品编码栏只能填写一个商品编码;申请进口汽车的,同一申请表只能申请同一品牌的汽车,规格型号中须注明品牌名称,用于销售的汽车品牌名称须与工商营业执照核定的名称一致。
(六)《自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可填写“非一批一证”或“整车特征”。
(七)《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备注栏内不得填写原产国、贸易国、报关口岸和商品编码等内容。
(八)《自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不得手工填写,一律采取机打填写,并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
(九)同一份《自动进口许可证》证面中只能使用同一计量单位。
广州市外经贸局机电处
二○○六年一月六日
二○○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