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印发《南方能源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约谈适用操作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
- 发文字号:南方监能安全〔2021〕57号
- 公布日期:2021.04.19
- 施行日期:2021.04.19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关于印发《南方能源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约谈适用操作办法》的通知
(南方监能安全〔2021〕57号)
各电力企业:
为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监管行为,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电力事故,根据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约谈办法》,我局制定了《南方能源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约谈适用操作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方能源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约谈适用操作办法
南方能源监管局
2021年4月19日
2021年4月19日
附件
南方能源监管局电力安全监管约谈适用操作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工作,规范监管行为,促进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电力事故,依据《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安全监管约谈办法》,制定本操作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力安全监管约谈(以下简称“约谈”),是指约见广东、广西、海南三省(区)电力企业,就电力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告诫、督促整改的谈话。 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组织的约谈由负有电力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组织。约谈可视需要请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相关部门人员及专家参加。 电力企业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由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组织约谈。
1.发生《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一般及以上电力安全事故;
2.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3.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
4.谎报、迟报、瞒报、漏报电力安全信息;
5.未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能源局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6.发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风险;
7.认定有必要实施监管约谈的其他情形。 发生较大及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或三个月内累计发生3起以上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的,约谈对象为电力企业及其上级单位(在辖区内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其他情形约谈对象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约谈地点设在南方能源监管局本部或广西、海南业务办,约谈时间原则安排在发生第四条所列情形15个工作日内。 组织约谈前,由负有电力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提出约谈事由、约谈方组成人员及约谈对象等有关内容,并报分管负责人批准。 约谈经批准后,由约谈方书面通知被约谈方,告知被约谈方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提交时限等。 被约谈方应按照要求准备书面材料,主要包括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主要教训及整改措施等。被约谈方应按要求时限向约谈方报送参加人员名单和书面材料。 具体约谈过程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约谈方说明约谈事由,通报被约谈方存在的问题;
(二)被约谈方就约谈事项进行陈述说明,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并回答约谈方提出的质询;
(三)约谈方提出整改要求,被约谈方表态;
(四)形成约谈纪要送相关单位并归档。 被约谈方应当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报送整改落实及“四不放过”情况报告。约谈方应对整改落实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对落实整改措施不力或拒不整改的,依法处理。 约谈方可根据政务公开的要求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约谈的情况。 约谈方人员应当依法行政、廉洁奉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政务处分。
(一)约谈过程态度蛮横或者故意刁难被约谈方的;
(二)滥用约谈手段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四)其他违反监管人员工作纪律的行为。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南方能源监管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