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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高新区扶持企业上市补充规定(试行)

珠海高新区扶持企业上市补充规定(试行)
(珠高〔2014〕71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珠海市委·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发展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企业改制上市步伐,推动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在《珠海高新区关于扶持企业上市管理办法》(珠高〔2013〕48号)的基础上,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二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申报本补充规定优惠政策:
  (一)在高新区主园区注册和纳税,符合高新区主园区主导产业定位的拟上市(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企业;
  (二)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上市相关材料并被受理,且在首次IPO之前;
  (三)申报时上年度营业收入2亿元以上,且纳税4000万元以上(不含个人所得税);
  (四)被列入珠海市“三高一特”企业或高新区大型骨干企业培育目录。

  第三条 经认定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申报时前两个会计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定的研发费用支出,给予30%的补贴。

  第四条 经认定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申报时前两个会计年度每承担一项火炬计划项目,给予30万元奖励。

  第五条 企业利用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且转增股本总额在1亿元以上,根据经审核的验资报告,对公司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总额的3.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转增过程中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区财政贡献的80%。

  第六条 优先推荐科技型拟上市企业申报和承担国家和省科技项目,并按项目进展情况给予一定支持。

  第七条 企业申报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各类财政性资金,符合条件的,给予重点支持,优先予以安排。

  第八条 享受本补充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承诺上市后股东减持在高新区主园区内进行,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九条 本规定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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