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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汕头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科〔2021〕69号)


高新区、保税区、华侨试验区、各区县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科高字〔2020〕114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汕府〔2019〕55号)的精神,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规范管理,构建优良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新水平,我局制定了《汕头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现作为规范性文件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汕头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9日

汕头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和《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加强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规范管理,加快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构建优良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涵盖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形态孵化载体的统称,是科技企业孵化链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引导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满足企业不同成长阶段需求、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培育新兴产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 众创空间是指以创业者、创业团队、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以及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孵化服务,帮助创业者把想法变成产品、把产品变成项目、把项目变成企业。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科技企业为服务对象,主要功能是通过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
  第五条 汕头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申请汕头市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运营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且至少报送半年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拥有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孵化场地面积(属租赁场地的,应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租期)。
  3. 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同时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
  4. 创业团队和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孵化场地面积的75%。
  公共服务面积是指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提供给入驻企业(团队)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
  5. 具备较好的孵化服务能力,上一年度服务收入(不含房租)与投资收入总和不低于总收入的20%。
  6. 具备天使投资功能,获得投融资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低于2家。
  7. 具有创业导师队伍,至少配备2名创业导师。
  创业导师是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家等。
  8. 具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能够提供投融资对接、技术咨询等多元线上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3家。
  9. 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数量不少于12家,创业团队和企业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创业团队每年新注册为企业的数量不少于2家。
  10. 每年开展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大赛、创业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第七条 申请汕头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在汕头市行政区域内运营的独立法人,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以及明确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2年,且上一年度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器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属租赁场地的,应该保证自申请之日起3年以上的有效租期),鼓励对照省级孵化器认定标准建设;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 具备投融资服务功能,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不低于2家。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至少配备3名创业导师。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是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知识产权运营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知识产权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2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5%。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
  7. 建有开放式的线上服务平台,具有集成化的服务能力,能够提供技术转移、科技金融、创业辅导、资源链接等各类创业服务,实际提供服务的合作机构数量不少于3家。
  第八条 能够提供细分产业领域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且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同一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5家以上。
  第九条 本办法中的在孵企业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1. 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 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载体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 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十条 本办法中的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条:
  1.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包括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等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组织开展运营评价,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运营评价结果分为良好、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价结果为良好的给予奖励补助,不合格的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资格。
  第十三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当按照“全国火炬统计调查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填报统计数据。未按要求上报上年度统计数据的,运营评价视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补助事项和标准:
  1. 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补助15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补助30万元,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补助50万元。
  2. 新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7.5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15万元,新备案的国家级众创空间一次性补助25万元。
  3. 新增孵化面积补助。科技企业孵化器新增孵化面积比首次认定面积增长1000平方米(含本数)至300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给予5万元补助;增长3000平方米(含本数)至600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累计给予10万元补助;增长6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累计给予15万元补助。新增孵化面积有效使用期需在一年以上。
  众创空间新增孵化面积比首次认定面积增长500平方米(含本数)至100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给予2.5万元补助;增长1000平方米(含本数)至2000平方米(不含本数)的,累计给予5万元补助;增长2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的,累计给予7.5万元补助。新增孵化面积有效使用期需在一年以上。
  4. 运营成效补助。市科技局每年度组织开展本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运营评价。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结果为良好A级的补助15万元;评价结果为良好B级的补助10万元。众创空间评价结果为良好A级的补助7.5万元;评价结果为良好B级的补助5万元。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认定、运营评价和补助资金实施工作。申报机构向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实地核查,审核通过后推荐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和运营评价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提请市财政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众创空间和孵化器的面积不能重复计算。
  第十七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按统计相关要求,填报统计数据。
  第十八条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条件发生变化之日起3个月内向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报告,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应审核并实地核查确认后,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申请,经批复后生效。
  第十九条 在认定和运营评价过程中存在的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根据国家和省关于科研信用管理规定,进行相关信用记录处理。

  第二十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提升服务能力,强化投融资服务与公共技术服务,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促进入驻企业(团队)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十一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加强从业人员培养,打造专业创业导师队伍,为入驻企业(团队)提供精准化、高质量的创业服务,不断拓宽就业渠道,推动留学人员、港澳青年、科研人员及大学生创业就业。
  第二十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源头企业,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第二十三条 各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向专业化发展,促进创新创业资源开放共享,充分发挥平台优势和集聚效应,提供相关政策支持,扶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良性发展。
  第二十四条 各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机构、龙头企业、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等多类主体,利用闲置物业、“三旧”改造项目等,建设专业化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促进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9月9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止。《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实施细则》(汕府科〔2020〕48号)、《汕头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汕府科〔2016〕27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再重新修订发布相关管理办法。


*本数据库提供的电子文本正式引用时请与标准文本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