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人事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后实行财政代扣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关: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汕头市财政局 汕头市人事局
- 发文字号:汕劳社〔2003〕107号
- 公布日期:2003.07.10
- 施行日期:2003.07.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人事局关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后实行财政代扣代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劳社[2003]107号 2003年7月10日)
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03至2004年度汕头经济特区社会保险费征收标准及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汕府[2003]119号)精神,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汕头经济特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干部、固定工、合同制职工,下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3年7月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8%征缴。个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以个人2002年6月底工资为基数,按调整后的比例计算应缴金额,计算方法按“四舍五入”精确到元为单位。 由于各单位已于6月份按原缴费标准申报缴纳7月份个人养老保险费,因此各单位从8月起按新年度调整后的缴费标准执行。 各财政统发工资单位在生成人员8月份应缴养老保险费时,应以2002年6月底人员基本工资和特区津贴之和为基数,按8%计算出应缴养老保险费数额后,在“工资管理决策支持系统”中“信息维护”菜单的“公积金、养老保险、奖金修改”栏目中进行修改。 各单位于7月20日前将当月《社会保险基金收拨月报表》及汕社保[2003]22号文件的附表一、附表二报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征收科,同时将有关工资变动数据信息报市人事局。